1051115-元培醫事科技大學學生抵免學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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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7-13,
  • 上傳者: 廖子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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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
1.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學生抵免學分辦法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依據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處理學生抵免學分事宜,依本校學 則相關規定,訂定元培醫事科技大學學生抵免學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 法)。 第二條 抵免資格 下列學生得申請學分抵免: 一、轉學生、轉系生、曾於大專院校就讀之新生。 二、修讀輔系或雙主修之本校學生。 三、已修讀大學推廣教育學分班之學生。 四、依照法令規定准許先修讀學分後考取修讀學位者。 五、新舊課程交替學生(含復學生、重補修舊課程不及格學生)。 六、預修北區技專校院教學資源中心夥伴學校開設之高職先修課程而 入學本校者。 七、出境進修、研究、交換生或雙聯學制學生修習相關科目學分,依 教育部相關法規准以採認者。 八、其他依規定准予抵免之本校學生。 第三條 抵免申請 一、學生抵免學分之申請,應於取得抵免資格第一個學期開學註冊後 一週內辦理,且以一次為原則,逾期不予受理。日後因課程變動、 轉系或修讀輔系、雙主修等特殊情形得再申請抵免學分,但應交 附原校成績,且不得提高編級。因修讀輔系或雙主修而申請抵免 學分,畢業時無法取得輔系或雙主修時,該項學分得列入該系最 低畢業學分。 二、須甄試及格始可抵免之科目,應於開學後二週內辦理完成。 三、申請學生需填具抵免科目學分申請表及附中文成績單正本乙份 (影印本及學期成績單不予受理),至教務處辦理學分抵免事宜。 第四條 抵免審查 本校抵免申請案依下列程序審理: 一、專業科目由各系(所)負責審查。 二、通識科目及共同課程中國語文科目由通識教育中心負責審查。 三、共同課程外國語文科目(英文、第二外語)由通識教育中心負責 審查。 四、體育及軍訓科目,由體育室及軍訓室分別負責審查。 五、共同課程資訊類科目,由資訊管理系負責審查。 以上審查結果均再送教務處核辦。 第五條 抵免標準 一、原所修習及格之專業課程超過五年者,須經申請抵免學分,方得 採 計為畢業學分。 二、為加強實務學習,學生從事與學習課程相關之實務工作,得申請 採計或抵免學分,其規定由各系另訂之。 三、各系得視各系性質規定學生至業界實習。其學生入學前之實務經 驗與所學相關者,得申請酌予抵免。抵免規定由各系自訂。 四、政府機關或具公信力機構發予之專業技能證照與課程相關者,得 申請酌予抵免。抵免規定由各系自訂。 五、英語能力檢定測驗檢定合格,得申請酌予抵免其抵免要點另訂之。 六、研究所(碩士班)得依本辦法規定之原則辦理抵免,其規定由各系 (所)另訂之。 七、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資格之學生,得持北區夥伴學校 核發之成績及格證明,應予同意採認 2 至 6 學分。 八、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資格之退學生、選讀生、轉學生、重考生、重 新 申請入學新生、先修讀學位學生、加修雙學位學生,其應予抵 免之 學分標準或提高編級或減少修業年限,均由各系所會議決定 之。 九、本校碩士班新生於學士班時,曾修習該碩士班之科目,成績七十 分(含)以上,且未列入其學士班畢業學分數者,可申請抵免碩 士班學分,最多可抵免九學分(不含論文學分)。但若修畢之科 目已列入學士班畢業學分數,且該科目為碩士班必修科目者,得 申請免修,惟仍應修系(所)訂定碩士畢業總學分數。 依本校學生修讀學、碩士一貫學位實施辦法取得預研生資格,並 經碩士班入學考試錄取為碩士班研究生者,應於碩士班入學當學 期提出學分抵免申請,準用前項規定,惟至多可抵免二分之一碩 士班應修學分數(不含論文學分)。 第六條 抵免上限 一、轉系生轉入二年級者,其抵免學分總數以不超過一年級學生得修 習學分之上限 50 學分為原則;轉入三年級以不超過一、二年級得 修習學分之上限 100 學分為原則。自轉入年級起,每學期至少應 修學分數不得減少,但降轉生得酌予增加抵免學分數。 二、轉學生比照前項規定辦理,惟曾在大學院校肄(畢)業之學生,其 抵 免得由系主任審定之,不受前項學分數上限之限制。 三、本校肄(畢)業學生重考或重新申請入學或依照法令規定修讀學分 後考取修讀學位之新生,在不變更學期應修學分數之原則下,抵 免學分數由各系(所)規定之。 四、抵免科目以相當於大學以上科目為限。五專畢業學生其抵免學分 總數以不超過 90 學分為原則,每學期至少應修學分數不得減少。 五、二技學生不可就其於專科(五專、二專)所修學分辦理抵免。 第七條 提高編級 一、大學部學生抵免學分數日間部在 32 學分(含)以上,進修部在 28 學分(含)以上者得編入二年級,至少修業 3 年;在 72 學分(含) 以上得編入三年級,至少修業 2 年;在 92 學分(含)以上得編入 四年級,至少修業 1 年。 二、二年制各系(含大學部二年制在職專班)學生抵免學分數在 24 學 分(含)以上者得編入二技二年級,至少修業 1 年。 三、碩士班學生抵免學分數在 14 學分(含)以上者得編入二年級,至 少修業 1 年。 四、轉系生不得提高編級。 五、專科畢業生最高編入三年級;大學部退學學生最高編入退學之學 年學期,不受第一款修業規定之限制。 六、申請提高編級以一次為限,提高編級經核定者,不得申請變更或 撤銷。 七、提高編級需填寫提高編級申請表,經系所主任同意後,送教務處 彙辦。 第八條 抵免學分之範圍 一、必修學分(含共同、通識科目)。 二、選修學分(含相關科目及通識科目)。 三、輔系學分(含轉系或轉學而互換主、輔系者)。 四、雙主修(學位)學分。 五、為取得同等學力所修之推廣教育學分不得申請抵免。 第九條 抵免學分之原則 一、科目名稱及內容相同者(適用於必、選修學分)。 二、科目名稱不同但內容相同者(適用於必、選修學分)。 三、科目名稱及內容不同但性質相同者(適用於選修學分)。 四、通識科目各類別內之科目得互為抵免。 五、五專生一、二、三年修習之國文、英文不予抵免。 六、體育僅可抵免至入學前之年級(不含入學年級)。 七、軍訓(含護理)依教育部頒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免修軍訓 課 程作業要點」辦理。 八、各系(所)、組得因個別科目之情況,認定該科目不得抵免。如認 有必要時,得通知申請者接受甄試,甄試及格者,准予抵免。 第十條 不同學分互抵免之處理原則 一、以多抵少者:抵免後以少學分登記。 二、以少抵多者: (一)必修科目學分,其不足學分未達二學分得免修; 其不足學分 超過二學分(含)以上者,應補修。所缺學分如可補修足數,不 足之學分數均應補修下學期課程,或由系主任另選性質相近之 科目代替。 (二)所缺學分無法補修足數,則不得列抵。 第十一條 原修舊課程學生復學後修課規定 一、新舊課程交替時,學生因缺修、轉系(組)、轉學、休學、復學、 降級等需重(補)修科目均以新課程為主;新課程無原規定科目, 得以相近科目抵免之,必要時可跨系、跨年制或跨部選課,如無 法跨系、跨年制或跨部選課時,應以選修學分補足。 二、學生復學後依新課程續修為原則,復學前已修及格科目學分全 部採計,其畢業學分數依學生修讀新舊課程比例核處。 三、學生復學前未修或不及格之必修科目新課程調為選修或未開設 之科目學分得修讀相關科目學分替代之或免修,由各系(所)自行 決定之。 第十二條 抵免學分之登記 一、轉系生可用原系歷年成績表,並備註「核准抵免科目及學分」字 樣。 二、轉學生應將抵免科目與學分,登記於歷年成績表內轉入年級前 各 學年成績欄為原則,成績可免登記。 三、重考或重新申請入學或依照法令規定先讀學分後考取修讀學位 之大學新生或研究生,應將抵免科目與學分登記於歷年成績表。 四、修讀雙學位之學生,所修他系之科目,其抵免學分,應登記於歷 年成績表內,並備註「所修○○學分,應核准抵免主系之相關科 目選修科目○○學分」。 五、出境進修、研究、交換或雙聯學制學生,應將抵免科目學分登記 於歷年成績表內適當學期。 六、就讀大學期間,曾選讀碩士班承認之課程,成績在七十分(含) 以上者,應將抵免科目學分登記於歷年成績表內。 七、抵免學分成績不列入學期或學年成績核算。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2年11月04日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3年11月26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5年09月26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7年09月19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8年12月04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07月02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06月24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09月23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01月13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10月02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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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3 15: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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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培醫事科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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