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
1.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學生學期總成績複查暨申訴辦法 中華民國105年06月28日教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維護學生學習權益,就學生對學期 總成績有疑義者,適時提供成績複查及申訴管道,特訂定「元培醫事 科技大學學生學期總成績複查暨申訴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學生對其學期總成績有疑義者,應即向任課教師複查。如仍有異議, 得於收到成績單後至開學 2 週內,向教務處註冊組申請書面成績複查, 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條 申請複查之學生須書面敘明理由並檢附學期成績單,及相關佐證資料 (若學生試卷、作業、報告等成績評分之原始資料任課教師已發還學 生,學生申請複查時需一併提出)。 第四條 教務處註冊組收件後,轉由開課單位經授課教師回覆並檢具相關資料, 由開課單位主管複核,必要時得召開系務會議討論。 授課教師有義務提供相關資料供開課單位複核。 開課單位應於一週內回覆複查處理結果,由教務處註冊組以書面通知 學生結果。複查結果若需更正成績,則依「元培醫事科技大學成績更 正辦法」辦理。 第五條 學生對書面成績複查結果如仍有異議,應於接到複查結果後 7 個工作 日內檢附相關資料向教務處註冊組提請申訴,但以一次為限。 如屬成績退學之申訴,請另依「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學生申訴處理辦法」 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 教務處收件後,應通知開課單位所屬學院於收件後 7 個工作日內組成 5 人申訴工作小組進行審議,並於一個月內完成申訴調查報告,由教務 處彙整相關文件後,送教務會議審議。 第六條 教務會議應就開課單位提出之成績申訴調查報告進行裁定,如有必要 得請任課教師或學生列席說明;申訴調查報告如涉及成績更正,並須 經出席委員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更正。 第七條 處理學生複查或申訴案件過程,對於各項評分及學期總成績計算方式 除非有明顯不當,應尊重任課教師之決定。 第八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發表人 :
廖子萱
部門 :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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