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923-元培醫事科技大學校際選課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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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
1.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校際選課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97年06月24日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09月23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 (以下簡稱本校)為便利學生修習他校之課程,充分 利用師資與設備,促進校際合作,特依據大學法第二十八條、大學法施 行細則第二十五條、本校學則第十二條訂定元培醫事科技大學校際選 課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之校際選課係指已在教育部立案、在本國設立與本校同等 級學校間,學生互相跨校選修之正規教育(含暑修)課程,不包括出國進 修以及推廣教育(學分班與非學分班)課程。 第三條 本校學生應依本辦法選修他校開設之課程;他校學生應依本辦法選修 本校開設之課程。 第四條 本校學生未經本校與他校核准者,不得選修他校課程;其已選修他校之 科目學分,本校概不採認。 第五條 本校學生申請選修他校開設之課程應以本校當學年(含暑修)未開設之 課程為原則,且其校際選修之學分總數,當學期至多以6學分為限,在 學期間四年制至多20學分,二年制至多10學分。修習他校科目之抵免原 則依本校抵免相關辦法辦理。 第六條 本校學生申請校際選課時,應填寫校際選課申請表,並依課程性質,經 教學單位主管及教務處審核通過,方可至他校申請修課。校際選課應遵 守該校相關規定,若有行為舉止影響校譽者,應以本校相關辦法處理。 第七條 本校學生不得因校際選課而違反本校學則中當學期應修學分數上限之 規定,且在本校修習之學分數不得低於當學期應修學分數下限之規定。 第八條 本校學生於學期中,校際選課之科目學分應併入其當學期學業平均成 績內計算;本校學生於暑期中,校際選課之科目學分不併入其當學期及 畢業學業平均成績內計算;校際選修之科目學分應明列於歷年成績表 上。 第九條 本校得向他校校際選課學生收取學分費、實習材料費、上機費及語言教 學實習費等費用。 第十條 他校學生申請修習本校開設之課程,若該課程有選課人數之限制,概以 本校學生優先選課為原則。 第十一條 校際選課學生,均應於每學期加退選期限內依規定辦理選課手續,逾 期不予受理。除因開課人數不足停開外,選課後不得辦理退選、退費。 學期結束,接受選課之學校,應將校際選課學生成績單檢送其原學校 教務單位。 第十二條 本校學生修習他校課程,其上課及往返時間不得與修習本校科目時 間衝堂,如經查出有衝堂情形,原校與他校相衝堂科目均以零分計算。 第十三條 他校學生至本校選課時,應遵守本校相關規定。若有違反者,本校轉 請該校處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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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4 09:1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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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子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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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培醫事科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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