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
1.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集中考試安排監考人員辦法 中華民國104年10月02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確立教師監試之權利義務,特訂定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集中考試安排監考人員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集中考試係指本校教務處課務組統一安排之考試。 第三條 安排監考節數之計算準則: 一、依授課鐘點數安排監考節數,授課每班每一科目監考 1 節。 二、因上機考試、加長考試時間、open book、課堂報告等原因,申請 不參加集中考試且核准之科目,其授課教師安排之監考節數,以本 條第 1 款所訂節數扣減不參加集中考試(且未提前考試或報告)科 目數為原則。 三、兼任教師監考時間以到校任課時間為原則。 四、符合規定得提前 1 週舉行期末考或以書面報告代替期末考之科目, 其授課教師期末考安排監考節數以本條第 1 款為原則。 第四條 監考人員監考節數如下所示: 一、不排監考:校長、副校長、秘書室主任秘書、教務長、學務長、總 務長、國際長、研發長、圖資長、學院院長及共同教育委員會召集 人。 二、監考節數減半: (一)有孕在身者。 (二)身障。 (三)受傷不良於行者。 (四)一級以上之行政主管(由人事室認定)。 三、惟進修部考試不受上述限制一律排考。 第五條 監考工作由本校之日間部與進修部各專兼任教師負責,凡經排定之監 考人員,應依表訂時間前往監考,因故未能監考者,應覓妥本校同仁代 理,並立即通知課務組。如因故未克監考且未覓妥本校同仁代理者,扣 除未監考節數之鐘點費,以便安排本校同仁代理,扣除之鐘點費轉發給 代理監考者。 第六條 考試視同正式上課,未能履行監考職責者,由課務組陳報各學術單位、 人事室及校長,作為教師考核之參考。 第七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4年07月01日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5年09月26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6年06月26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7年09月19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9年01月26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03月04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09月23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發表人 :
廖子萱
部門 :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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