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923-元培醫事科技大學學生考試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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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
1.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學生考試規則 中華民國103年09月23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 (以下簡稱本校)為維持考試秩序與成績公平,訂定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學生考試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 第二條 學生於考試前須詳細閱讀有關考試之各項公告。 第三條 學生臨時患病或遇不可抗力之特殊事故,及下列任一事件發生時,應於 考試當日告知教務處課務組,並於 3 日內(含當日)提出正式證明文件 補辦請假手續,逾期不予受理。經核准者,准予補考一次。 其證明文件規定如下: 一、公假:代表學校參加重要競賽或因公出國者,須附公函。 二、喪假:因直系親屬喪亡者,須附相關證明。 三、病假:公立醫院或全民健保醫院之診斷證明書。 四、產假:因分娩、流產者,須附醫院證明。 五、其他:奉令點閱、教召、參加校外考試、公司加班(出差)、天然災 害等,須附證明文件及說明。 第四條 每節考試時,應準時按號就座,凡遲到 20 分鐘以上,不得入場應試, 該科以曠考論,未滿 30 分鐘,不得交卷出場。強行入場或出場者,該 科該次考試成績以 0 分計算。 第五條 考試時除必備之文具及允許開書測驗外,不得隨身攜帶書本、講義、筆 記、紙張、計算器、發聲設備 (如鬧鈴手錶、錄音筆等 )、通訊設備 (如 行動電話、呼叫器等 )及具記憶功能或其他有礙試場安寧、考試公平之 各類器材、物品入場應試,違者扣該科該次考試成績 5 分。 第六條 學生應攜帶學生證(或足以證明身分並附有相片之文件)入場,以便查核。 未帶證件者扣該科該次考試成績 5 分。 第七條 考試時間內不得互相借用考試用具及教師指定攜帶之計算機等物品。 第八條 試卷上應詳填年級、班別、座號及姓名,如有遺漏而致該科無成績者, 一律不予補填。 第九條 考試開始應先將試題詳閱一遍,如有印刷不清,可在原位舉手靜候監考 老師到達說明,但不得要求解釋題意。 第十條 考生不得擾亂試場秩序、在考場用餐、吃零食及影響他人作答,違者初 次勸告,如勸告不聽,即勒令出場。 第十一條 考試時如有下列不遵守試場規則者,其試卷停止作答,扣該科該次考 試成績 20 分,並記小過 2 次: 一、相互交談者。 二、窺視他人試卷者。 三、故意便利鄰座窺視其試卷者。 四、在試場外喧嘩或影響他人考試者。 五、書籍簿本,未送至指定集處者。 六、在教室或門窗外誦讀課程內容或試卷答案者。 七、擅自更換座位者。 第十二條 考試時如有下列不遵守試場規則者,將其試卷作廢,該科該次考試成 績以零分計算,並記大過 1 次: 一、不交卷,意圖攜卷出場者。 二、抄錄書籍、筆記或夾帶者。 三、傳遞夾帶者(含手機及通訊器材傳送或接收資料)。 四、交換試卷者。 五、預記文字,其內容與考試科目有關者。 六、考試冒名頂替者。 七、試卷攜離試場,請人作答矇混交卷者。 八、故意破壞考場秩序,使考試不能進行者。 九、鼓動罷考者。 第十三條 期中考、期末考曠考者,該科該次考試成績以零分計算。 第十四條 本規則經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89年02月18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4年09月27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6年03月30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8年03月06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9年01月26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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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4 10: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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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子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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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培醫事科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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