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208-元培醫事科技大學研究所招生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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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7-14,
  • 上傳者: 廖子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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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
1.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研究所招生規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招生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12月08日臺教技(二)字第1030175096號函同意核定 第一條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使研究所招生程序有所規範,特依 據「大學法第二十四條、大學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大學辦理招生 規定審核作業要點」訂定「元培醫事科技大學研究所招生規定」(以下 簡稱本規定)。 第二條 本校辦理研究所招生,依據元培醫事科技大學招生委員會組織章程, 組成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本會擬定招生簡章並秉持公平、 公正、公開原則辦理招生事宜及處理招生有關緊急事宜。 第三條 碩士班之招生名額依教育部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相關規 定辦理,並報請教育部核定。本校招收之碩士班研究生包含一般生、 在職生。 第四條 本校碩士班入學考試於每學年第二學期舉行,六月三十日前放榜,甄 試於每學年第一學期舉行。碩士在職專班於每學年第二學期舉行為原 則。各學制班別之各招生管道,不得將名額分次招生。碩士班甄試招 生名額,包含於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之招生總量內,並以不超過當學 年度招生名額之百分之五十為原則,有特殊需求者,得專案報部核定。 每次招生分別訂定簡章,並於報名前二十天公告。 第五條 碩士班入學考試報名資格: 一、碩士班甄試招生: 凡於國內經教育部立案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 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有學士學位或應屆畢業生,成績優良,經原就 讀學校推薦並證明只向本校一所申請甄試者,並符合本校招生簡 章所訂相關條件者得報名參加甄試,經錄取入學後修讀碩士學位。 相關學系之範圍及成績優異之標準由各系所擬定,明訂於甄試招 生簡章中。 二、碩士班一般招生: 凡於國內經教育部立案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 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得有學士學位或應屆畢業生或具同等學力 (同等學力資格依教育部訂頒之同等學力標準認定之),並符合招 生簡章所訂之相關條件者,得報名參加考試,經錄取入學修讀碩士 學位。報考碩士班在職生者,工作年資之計算自工作證明書所載日 期起算,至招生簡章規定截止日止,各所得視需要增訂報考在職生 之限制條件,並明訂於招生簡章。 三、碩士在職專班招生: 報名資格除與一般招生相同者外,限定具有在職身分。另訂定工作 年資要求,所俱備之條件規定於招生簡章中。 第六條 各研究所為教學或研究需要,得於教育部核定分組外,得另設定若干 組別(如甲、乙、丙等組),其考試科目及各組招生名額明訂於招生簡 章。 第七條 入學考試之方式得包括筆試、面試、書面資料審查及其他方式,其所 占分數比例由各系所自訂並明訂於招生簡章。 第八條 碩士班入學考試錄取原則 一、放榜前應由本會訂定最低錄取標準,在此標準以上且於招生名額 內之考生,列為正取生,其餘之非正取生,得列為備取生。考生成 績達最低錄取標準之人數不足招生名額時,得檢具理由,提送本會 核定後,不足額錄取,並不得列備取生。 二、正取生報到後,如遇缺額,得於招生簡章規定期限前,以備取生遞 補至原核定招生名額數;其遞補期限不得逾入學年度當學期行事 曆所定開始上課日。 三、各系所(組)最低錄取如有二人以上總成績分數相同時及備取生總 成績分數相同遞補正取生缺額之處理方式,於簡章中規定。 四、遇有特殊情形須增額錄取者,由本會開會決定,並將會議紀錄連同 有關證明文件,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屬同分致須增額錄取者,於新生註冊後報教育部備查。 (二)屬校內行政疏失致須增額錄取者,另檢附招生檢討報告,報教 育部核定後辦理。 第九條 碩士班錄取名單經提招生委員會議確認後正式公告。 第十條 本校碩士班甄試招生錄取生若欲報考本校或他校研究所一般招生,須 於放榜後一週內以信函向本校聲明放棄甄試錄取資格,否則除報請取 消其報考之錄取資格外,本校並取消其甄試錄取資格。 第十一條 本校各次招生之考試規則、複查成績辦法、報到及其他相關規定, 均明訂於招生簡章。 第十二條 招生簡章應明訂公費生及有實習或服務規定者(如師範院校公費生、 軍警院校生、現役軍人、警察……等)得否報考及就讀,應由考生 自行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及該等學生如無法獲准就讀,得保留入 學資格等規定。 第十三條 碩士班錄取之新生除因重病或特殊事故不能按時入學,得檢具有關 證明文件於註冊截止前,報請本校核准後,保留入學資格一年外, 其餘碩士班甄試招生錄取生不得申請保留入學資格。碩士班錄取生 報到後之修業規定及相關事宜悉依據本校學則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為使研究所招生審慎、公平,凡有下列情形之人員,不得參與有關 之研究所招生試務、命印題、監考、面(口)試等工作。 一、應聘於補習班兼課之教師或人員。 二、若有三親等以內報名參加考試者。 凡參予研究所招生工作之人員,均負有保密義務。 第十五條 考生若對招生過程有所質疑,得備妥相關資料於事件發生日起 7 日 內,向本會申訴,本會悉依本校招生糾紛處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於一個月內正式答覆,必要時應組成專案小組公正調查處理,並告 知申訴人行政救濟程序。 第十六條 所有應試評分資料須妥予保存一年。但依規定提起申訴者,應保存 至申訴程序結束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為止。 第十七條 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均依教育部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本規定經本校招生委員會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並報請教育部 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1年12月24日招生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2年01月11日教育部臺技(二)字第0920002849號函同意備查 中華民國93年12月28日招生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4年02月04日教育部臺技(二)字第0940015497號函同意備查 中華民國94年09月27日招生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4年10月21日教育部臺技(二)字第0940145841號函同意備查 中華民國95年09月27日招生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5年10月05日教育部臺技(二)字第0950148038號函同意備查 中華民國96年09月02日招生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6年10月08日教育部臺技(二)字第0960153985號函同意備查 中華民國97年09月30日招生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教育部臺技(二)字第0970207775號函同意核定 中華民國100年09月27日招生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教育部臺技(二)字第1000193195號函同意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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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4 11:3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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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子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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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培醫事科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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