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
1.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單獨招生規定 中華民國105年03月04日招生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03月18日臺教技(一)字第1050035469號 第一條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依據大學法第二十四條、大學法施行 細則第十九條、大學辦理招生規定審核作業要點、技專校院單獨招生處 理原則,辦理四技、二技學制單獨招生事宜,訂定「元培醫事科技大學 單獨招生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第二條 本校辦理單獨招生,依規定組成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秉公開、 公平、公正之原則辦理招生事務並處理招生有關緊急事項。 第三條 招生簡章應明定招生系、組(學位學程)、修業年限、招生名額、報名 日期、報名地點、報名手續、評分標準、試場規則、錄取方式、報到程 序、遞補規定、招生紛爭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規定,並最遲應於受理報 名前二十日公告。 招生簡章中對於涉及考生權益之相關事項,應明確敘明,必要時應以黑 體字特別標註或舉例詳予說明,以提醒考生注意並避免誤解。 第四條 本校單獨招生名額,係依據教育部核定單獨招生之系、組(學位學程) 及名額辦理,並明訂於簡章中。聯合登記分發之缺額,不得回流為單獨 招生名額。 第五條 報考資格: 一、四技: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高中職或同等學校畢業,或經教育部認 定具有同等學力者(詳細報考資格依招生簡章所列者為準)。 二、二技: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專科學校或同等學校畢業,或經教育部 認定具有同等學力者(詳細報考資格依招生簡章所列者為準)。本 校二技各系因性質特殊,除具有前項之報考資格外,並得由各系自 行擬定增列特殊報考資格,經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明訂於招生 簡章。 第六條 招生考試之項目得包括筆試、書面資料審查及其他型式,各種考試項目 所佔比率與相關之報名規定、畢業年資、專業技能證照及優待標準、同 分比序、複查成績辦法等經本會通過後明訂於招生簡章中。 第七條 錄取原則: 一、本校單獨招生於放榜前應先訂定最低錄取標準,成績在此標準以 上且於招生名額內之考生,列為正取生,其餘之非正取生,得列為 備取生。 二、考生成績達最低錄取標準之人數不足招生名額時,得檢具理由,提 送本會核定後,以不足額錄取,並不得列備取生。 三、正取生報到後,如遇缺額,得於招生簡章規定期限內,以備取生依 序遞補至原核定招生名額數;其遞補期限不得逾本校入學年度當 學期行事曆所定開始上課日。 四、同分比序原則:考生成績總分相同時,依簡章所定之參酌順序,依 次比較考生成績以決定錄取優先順序。同分比序原則詳載於招生 簡章。 五、錄取名單經提本會確認後公告,並應將相關資料妥善保管以備教 育部查核。 第八條 錄取生應依據通知單規定之日期辦理報到手續,否則視同放棄錄取資 格,並由備取生依序遞補其缺額,至招生額滿為止。 第九條 考生錄取後,經發現與報考資格不符者,一律取消其錄取及入學資格, 考生不得異議。 第十條 已參加當學年度技術校院及大學各種入學管道並獲錄取者,若經本招 生錄取,於入學前須繳交放棄原錄取學校之錄取資格聲明書,並填妥切 結書,違者取消其錄取及入學資格。 第十一條 本會辦理招生考試,如參與人員為報考學生三親等以內親屬時,應自 行申請迴避,參與人員對於試務工作負有保密義務。辦理試務工作 時,對於命題、印製試卷、製卷、閱卷、監試、核計成績、放榜、報 到等事宜,皆應妥慎處理。 第十二條 考生若對招生過程有所質疑時,其申訴方式、申訴期限、處理程序及 方式等應明訂於招生簡章。 第十三條 招生經費收支依會計作業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考生報考之相關資料至少保留一年,但依規定提起申訴或行政救濟 者,應保存至申訴程序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為止。 第十五條 其他未盡事宜除依招生簡章規定辦理外,悉依相關法令規章處理。 第十六條 本規定經招生委員會議通過並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04月01日招生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04月11日招生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05月02日臺教技(二)字第1030058227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招生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臺教技(二)字第1030176669號函備查
發表人 :
廖子萱
部門 :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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