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
1.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學生獎懲辦法 中華民國103年10月07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01月27日教育部臺教學(二)字第1040009615號函備查 第一條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依大學法第32條規定,訂定元培醫事 科技大學學生獎懲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學生之獎勵分為四種: 一、嘉獎。 二、小功。 三、大功。 四、榮譽獎勵(獎狀、獎章、獎品、留影、表揚)。 第三條 學生之懲罰分為六種: 一、申誡。 二、小過。 三、大過。 四、留校定期察看。 五、勒令退學。 六、開除學籍。 第四條 獎勵 一、合於下列各目之一者,應予記嘉獎: (一) 服務熱心,工作努力,有良好成績表現者。 (二) 個人代表系(所)或班級參加全校性各種競賽獲得第1名或成績 優良者。 (三) 住宿生內務整潔,遵守秩序,足資模範者。 (四) 經常態度和藹、禮節週到者。 (五) 對同學互助合作及勸導同學向善者。 (六) 宿舍幹部值日、值星特別盡職,有良好成績表現者。 (七) 拾物不昧或勇於助人者。(貴重財物可予記功) (八) 各級自治團體及社團幹部,負責盡職,成績優良者。 (九) 其他相當於上列各款事實者。 二、合於下列各目之一者,應予記小功: (一) 服務熱心,工作努力,有卓越成績表現者。 (二) 代表學校,參加校外各種競賽,獲得前3名,成績特優者。 (三) 熱心公益,增進團體利益或榮譽者。 (四) 領導各級自治團體及社團幹部,負責盡職,成績優異者。 (五) 遇有特殊事故,主動負責,處置適當,表現良好者。 (六) 糾舉不法,防範弊害,提供具體消息與資料,對學校有貢獻者。 (七) 全學期區域整潔,檢查成績優良者。 (八) 愛護學校提供建議,採納實行有效者。 (九) 校外實習表現卓越,經指導老師或實習單位保薦者。 (十) 提昇校譽有具體事實者。 (十一) 其他相當於上列各款事實者。 三、合於下列各目之一者,應予記大功: (一) 熱心公益,對學校有特殊貢獻者。 (二) 代表本校參加校外重要活動或比賽,獲得最優成績,足以增加 本校榮譽者。 (三) 愛護學校、同學,有特殊事實表現,因而增加校譽者。 (四) 社區服務貢獻心力,有優異成績表現者。 (五) 檢舉弊害,揭發不法活動,對學校或社會有具體貢獻者。(如 洞察先機,對危害國家社會學校之情事,能事先檢舉或適時抑 止,未成巨大災害者。) (六) 其他相當於上列各款事實者。 四、合於下列各目之一者,除記功嘉獎外另予榮譽獎勵: (一) 有特殊優良事蹟,堪為全校同學之模範。 (二) 擔任自治或社團幹部,全學期服務成績特優,對學校有具體貢 獻者。 (三) 其他相當於上列各款事實者。 第五條 懲罰 一、合於下列各目之一者,應予記申誡一次: (一) 不守校規,情節較輕者。 (二) 言行失當,情節較輕者。 (三) 區域整潔不佳或宿舍內務不整者。 (四) 不接受師長輔導者。 (五) 不守秩序,言行態度輕浮者。 (六) 重要集會不遵守規定禮儀秩序者。 (七) 自治幹部執行任務不力者。 (八) 重要集會時擅自離去者。 (九) 違反本校校園網路管理辦法情節較輕者。 (十) 違反學生住宿管理實施要點第六點第一項各款情節者。 (十一) 其他相當於上列各款事實者。 二、合於下列各目之ㄧ者,應予記申誡兩次: (一) 逃避師長糾舉或謊報學籍資料者。 (二) 謊報請假事由者。 (三) 校內吸菸者。 (四) 涉及對他人性騷擾之行為,情節較輕者。 (五) 其他相當於上列各款事實者。 三、合於下列各目之一者,應予記小過一次: (一) 不守校規,情節較重者。 (二) 破壞公物者。 (三) 對師長不禮貌,言行欠當,不接受教誨,欺騙師長者。 (四) 惡言攻訐同學或助長同學之糾紛者。 (五) 教唆滋事,情節較輕者。 (六) 破壞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者。 (七) 對同學言行粗暴,態度傲慢,口出惡言者。 (八) 以文字圖畫破壞他人名譽者。 (九) 言行失當,情節較重者。 (十) 無故缺席重要集會者。 (十一) 爬越圍牆進入或離開校園及宿舍者。 (十二) 非住校學生,擅自進入宿舍者。 (十三) 違犯交通規則,情節較輕,或搭乘無照駕駛汽、機車者。 (十四) 未經核准駕駛汽、機車進入校園者。 (十五) 騎乘機車未戴安全帽者。 (十六) 向學校登記家長通訊地址不確實者。 (十七) 攜帶或收藏禁用物品者。 (十八) 塗改或毀損點名單者。 (十九) 未經許可拆閱他人函件者。 (二十) 違反本校校園網路管理辦法情節較重者。 (二十一) 違反智慧財產權規定,情節較輕者。 (二十二) 涉及對他人性騷擾之行為,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查證屬實者。 (二十三) 違反學生住宿管理實施要點第六點第二項各款情節者。 (二十四) 違反本校學生實習辦法第二條情節者。 (二十五) 其他相當於上列各款事實者。 四、合於下列各目之ㄧ者,應予記小過兩次: (一) 違反本校學生考試規則第十一條情節者。 (二) 其他相當於上列各款事實者。 五、合於下列各目之一者,應予記大過: (一) 惡言批評師長妨害公共安全者。 (二) 對教職員工態度輕浮、狂妄、傲慢言行不敬者。 (三) 毆人、互毆或私藏凶器者。 (四) 教唆滋事,情節較重者。 (五) 有賭博行為或私藏賭具者。 (六) 撕毀及塗改文書冒他人印信,有不良企圖者。 (七) 故意破壞公物,擅自取下或撕毀校內公告及其他文件者。 (八) 發表不正當文字或言論,有辱師長及學校尊嚴者。 (九) 不當干涉學校行政,妨礙校務者。 (十) 無照駕駛汽、機車或將汽、機車借予無駕照同學駕駛者。 (十一) 涉足不正當場所者。 (十二) 盜竊行為或拾物隱匿不報者。 (十三) 酗酒滋事者,或吸菸不服糾正者。 (十四) 私藏或吸食毒品者。 (十五) 違反本校學生實習辦法第十二條情節者。 (十六) 學生校外活動違規進入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公告限制或禁 止進入之地區者。 (十七) 違反智慧財產權規定,情節較重者。 (十八) 涉及對他人性霸凌之行為,經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查證屬 實者。 (十九) 違反本校學生考試規則第十二條情節者。 (二十) 違反學生住宿管理實施要點第六點第三項各款情節者。 (二十一) 其他相當於上列各款事實者。 六、合於下列各目之一者,應予留校定期察看: (一) 參加不良幫派組織或團體者。 (二) 挑撥離間,造謠惑眾,製造事端者。 (三) 其他相當於上列各款事實者。 (四) 合於下列各目之一者,應予勒令退學: (五) 累積記滿3次大過者。 (六) 操行成績未達60分者。 (七) 留校定期察看學生受記小過以上懲罰者。 (八) 觸犯刑法或相關法令,經法院判決須服刑者。 (九) 蓄意危害學校安全,經查屬實者。 (十) 其他相當於上列各款事實者。 七、合於下列各目之一者,應予開除學籍: (一) 有危害社會或國家安全,經查屬實者。 (二) 其他相當於上列各款事實者。 第六條 獎懲處理程序: 一、嘉獎、小功、申誡、小過等獎懲事件,由生活輔導組承辦,小過以 上須附學生自訴表,以示慎重,會導師及有關人員後,簽請學務長 核定公布。 二、小過兩次、大功、大過、留校定期察看、勒令退學及開除學籍者, 由生活輔導組協調導師、系(所)主任及有關單位召開獎懲委員會, 簽請校長核定後公布。 三、學生獎懲,除依本辦法規定,得視學生之年齡長幼,年級高低,動 機與目的,態度與手段,行為與後果等情形,簽請校長核定。 四、學生所受獎懲,可以累積計算,並相互抵銷。但獎懲記錄不予註銷。 惟有退學及開除學籍處分者,不得因曾受獎勵而抵銷或減輕其原 懲罰。 五、凡因違犯校規,受留校定期察看處分之學生,無論過去有無功過, 均以2大過2小過記處。 六、學生因留校定期察看者,察看一學期,操行70分以上,或記小功兩 次以上獎勵且依規定完成個別約談輔導者,得提請獎懲委員會議 討論通過,方可註銷其察看處分。 七、學生記小過2次(含)以上之懲處,或曠課累計達10小時,應通知家 長。 第七條 學生對於學校之獎懲處分,認有違法或不當並損及其個人權益者,得依 學校申訴辦法之規定,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八條 本校有關學生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除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 通報外,該事件之懲處決議參酌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之 結果,其懲處與輔導機制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5條及第35條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修 正時亦同。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2年07月01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2年07月15日教育部臺技(二)字第0920102324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95年11月21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6年01月23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6年03月12日教育部臺訓(二)字第09600326174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96年05月22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7年07月22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7年08月07日教育部臺訓(二)字第0970150377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97年09月23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教育部臺訓(二)字第0970207774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8年01月13日教育部臺訓(二)字第0980004911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99年03月23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9年04月08日教育部臺訓(二)字第0990050450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100年06月28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07月19日教育部臺訓(一)字第1000120377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100年09月27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教育部臺訓(一)字第1000186584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103年06月26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08月06日教育部臺訓(二)字第1030113498號函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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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子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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