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0219-元培醫事科技大學學生住宿管理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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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7-24,
  • 上傳者: 廖子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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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
1.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學生住宿管理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5年02月19日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元培醫事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維護學生宿舍秩序及安全,提供學生良 好住宿環境,俾利安心求學,特訂定元培醫事科技大學學生住宿管理實施要 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學生事務處負責宿舍管理及住宿學生生活輔導等事宜。 三、凡經核准住宿之同學,應住滿1學年,且遵守本要點。中途無故退宿者,停 止次一學年申請本校學生宿舍電腦登記權利,不得異議。 (一)申請與進住: 1.依本校「學生宿舍申請及床位分配細則」辦理。 2.經核准住宿之同學,應於進住日起3日內依指定床位完成進住,並向 各宿舍輔導教官(老師)報到,逾時未進住者以棄權論,由候補人員 依序遞補。 3.經核准住宿之同學不得將床位私自轉讓他人。 4.應屆畢業之住宿同學,於畢業典禮後、學期結束前,如欲繼續住宿者, 必須遵守住宿相關規定。 5.因違反住宿規定累計達大過(含)以上處分及遭勒令退宿學生,不得 再申請住宿。 (二)退宿: 1.因違反住宿規定累計達2大過(含)處分之學生,勒令退宿。 2.中途退宿同學,應填寫退宿申請表,經家長、宿舍輔導教官(老師)、 學務處生活輔導組組長簽註意見,轉呈學務長核准後,始得遷出並依 規定退費。 3.經核准退宿之同學,學務處生活輔導組通知各宿舍輔導教官(老師), 3日內查核寢室財產無損並打掃清潔後,始可遷出宿舍,宿舍幹部應 於每日工作日誌中詳實記載。 (三)離舍: 1.寒、暑假期間學校宿舍關閉;惟寒假期間住宿生部分物品可放置宿舍 (貴重物品請自行攜回),學校不負責保管住宿生留置之物品,暑假 期間暑修住宿費用另計;寒、暑假期間若宿舍配合學校辦理重大活動 另有他用時,住宿生應攜回所有物品。 2.學期結束前1週由宿舍幹部負責清點寢室財產,如有損壞或遺失應向 宿舍輔導教官(老師)報告。 3.學務處生活輔導組將於學期結束前3 週公布宿舍關閉時間,所有住 宿生應按規定時間搬離宿舍。 四、凡經核准住宿之同學,應於上、下學期註冊前繳費,並遵守下列住宿收費與 退費作業要點。 (一)核准住宿之新生,應於註冊當日繳交住宿費,並將收據送交學務處生活 輔導組,以便安排床位。 (二)核准住宿之在校生,應於規定日期前繳交住宿費,以便安排床位。 (三)核准住宿之新生(含研究生)、轉、復學生或在校生,若未按時繳費並 將收據送交學務處生活輔導組,取消其住宿資格,所餘床位辦理候補人 員遞補。 (四)經核准退費之同學,須檢附退費申請表及原繳費收據向會計室申請退 費。 (五)退費標準依教育部規定,自註冊日起至第6週完成手續者核退所繳費用 三分之二;自第7週至第12週辦理者退三分之一;13週以後辦理者不退 費。 五、凡經核准住宿之同學,應遵守本要點下列規定: (一)作習時間:每晚23時熄大燈,桌燈可自行使用,不用時請務必關閉。 (二)晚點名:各宿舍自行律定時間。 (三)配合大門及側門開放關閉時間;校內宿舍(菊苑、東苑、新苑) 每日開舍 早上6時,關舍晚間23時;校外宿舍(陽明、基泰及竹苑宿舍)以門禁卡 進入宿舍門,若因打工或其他原因無法晚點名,請填寫「長期不參加晚 點名申請單」。 (四)各宿舍申請外宿同學先告知宿舍幹部,再向宿舍輔導教官(老師)報備 登記後,始得離校外宿,並應自行向家長或監護人報備,每月彙整外宿 次數,累計超過5次(含)以上的同學,以電話通知家長或監護人。 (五)一般規定: 1.住宿生對宿舍分配使用之公物負有保管之責,若有損壞或遺失,應負 責賠償。 2.住宿生私人財務,應妥慎自行保管。 3.非住宿生不得進入住宿生宿舍寢室內,住宿生不得留宿外賓、親友或 同學;如有家長要求參觀,須經宿舍輔導教官(老師)同意後實施。 4.不得使用違禁、危險、有礙衛生或妨礙他人之物品。 5.住宿生應遵守各宿舍生活公約。 六、住宿生表現由宿舍輔導教官(老師)考核,住宿生或本校學生進入宿舍違反 宿舍規定,除依學生獎懲辦法處理外,並補充規定如下: (一)違反下列規定之一者,予以申誡1次之處分,並通知家長。 1.宿舍幹部,無故辭退者。 2.住宿生無故不參加宿舍集會,宿舍幹部無故不參加幹部會議者。 3.不依規定在自己床位就寢者。 4.寢室內高聲喧嘩,擾亂他人安寧經勸導不聽者。 5.未經核准擅自外宿達3次者。 6.未按規定時間返舍達3次者。 7.無故不參加宿舍晚間點名達3次者。 8.擅自互調寢室床位。 9.在寢室內飼養寵物者。 10.其他違反公共安全情節較輕者。 (二)違反下列規定之一者,予以記過1次之處分,並通知家長。 1.上列記申誡各款之累犯者。 2.未經核准,擅自進住或遷出宿舍者 3.將床位轉讓他人者。 4.未經核准,擅自留宿外人者。 5.關閉宿舍後擅自開啟或進住者。 6.寢室內燃燒火燭或使用危險電器用品(如:電毯、電熱器..等高電阻 用品)者,或在舍內炊膳食物者。 7.毀損公物情節輕微者。 8.其他違反公共安全,情節較重,有具體事實者。 (三)違反下列規定之一者,予以記大過之處分,並通知家長。 1.上列記小過各款之累犯者。 2.攜帶危險物品或毒品類等違禁藥品進入宿舍者。 3.故意毀損公物者。 4.教唆滋事者。 5.具有其他違反公共安全較重者。 (四)違犯下列不良行為之一者,予以記大過之處分,並勒令退宿(不退費), 通知家長。 1.上列記大過各款之累犯者。 2.不服宿舍教官(老師)之輔導,不聽勸阻態度惡劣者。 (五)每學期末,宿舍輔導教官依宿舍幹部之工作表現辦理獎懲。 (六)其餘有關獎勵,依學生獎懲辦法之獎勵規定辦理。 七、本要點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8年09月25日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03月04日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02月24日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2日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04月23日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09月18日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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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4 12:0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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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子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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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培醫事科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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