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909-元培醫事科技大學學生社團出版刊物輔導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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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
1.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學生社團出版刊物輔導辦法 中華民國103年09月09日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元培科技大學為輔導學生社團暨學生辦理校內刊物,並增進其編輯與 出版經驗,特訂定元培醫事科技大學學生社團出版刊物輔導辦法(以下 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之學生社團出版刊物(以下簡稱學生刊物)係指學生社團、各 系學會及自治團體所出版之期刊、宣導品、壁報、書籍、雜誌、報紙、 通訊等出版品。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學生刊物僅限於在學校內出版,學生社團創辦學生刊物時, 應事先向學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以下簡稱課指組)辦理登記手續核准 後方可出刊。 第四條 學生刊物之內容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違反國家法令。 二、妨害社會善良風俗。 三、違背國策。 四、揭發個人隱私。 五、違反學校規定。 六、未經課指組審核。 第五條 學生刊物每期稿件依規定於出刊前,須將封面設計、標題、插圖(照片、 漫畫等)、撰稿人真實姓名、院所系年級及文稿等送交指導老師核閱, 始得印製出刊。 第六條 學生刊物屬於各院、所、系者,由各該院長、所長、系主任負責輔導與 核閱,社團刊物應先經指導老師核閱,專業性刊物之文稿,得由學校聘 請學有專精教師負責核閱,對內容有爭議之文稿,應由「學生代表大會 會議」採多數決仲裁之。 第七條 學生刊物經核閱或仲裁准許之目錄、內容不得變更,學生社團刊物文稿, 所涉及之個人或單位,要求更正或登載辯駁書時,應在同期予以刊載, 最遲應於接到要求時之次期登出。 第八條 各種刊物稿件評審程序如下: 一、學生刊物需由負責編輯人員評閱,再將合格稿件(含所有稿件及插 圖)送課指組進行審查,經確認文字通順,內容充實,言論正確者, 在稿件上認可後始得編印。 二、各學會會刊以出版專刊為主,其稿件須先由負責編輯人員評閱,然 後將合格之稿件送該所系主任,由各系主任商請有關教師審查之, 經系主任及負責審查老師簽章後始得編印。 三、其他學生社團刊物之稿件應由負責編輯人員評閱,再由該社團指 導老師審查簽章,送課指組核准後始得編印。 第九條 凡同一性質刊物,以編印一種為主,刊物採社長(會長)責任制。 第十條 各種刊物,其審查之稿件不敷編排時,需要補充之稿件仍須依照第八條 評審程序之規定,不得將未審查認可之文章圖片編印。 第十一條 出版之刊物須說明發行人、主編、編輯、團體名稱及刊物名稱等。 第十二條 出刊後,刊物內容與原送審查刊物內容不符者,課指組有權停止該社 團經費補助或予以停社處分。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委員會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 時亦同。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7年10月07日學生事務委員會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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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 13:2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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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子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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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培醫事科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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