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811-元培醫事科技大學菸害防制管理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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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7-25,
  • 上傳者: 廖子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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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
1.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菸害防制管理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103年08月11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為維護全體教職員工生之身心健康及非吸菸者之權利,特訂定本校菸 害防制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依據行政院衛生署「菸害防制法」及「菸害防制法施行細則」之 規定並適應本校現況辦理。 第三條 本校學務處為辦理菸害防制有關業務之專責單位。 第四條 本辦法實施對象為校內之全體教職員工生。 第五條 本校全面禁菸,於本校內各處所一律禁止吸菸。 第六條 於本校內各販賣物品之場所一律禁止販售菸品,校內全面禁止張貼菸 品廣告。 第七條 菸害防制宣導,由各一級單位主管及其所屬同仁於每學期配合前項委 員會會議決議事項暨施行細則於各種相關課程或集會場合落實宣導。 第八條 上級主管機關派員至校內執行檢查或取締違規行為時,應先請其出示 身分證明文件,經查無誤後,本校教職員工生應全面配合受檢,不得拒 絕。 第九條 凡違反第五、六條規定者,任何人均可勸阻,或至軍訓室舉發,惟舉發 之行為時,應明確列舉被舉發人、時間、地點及違規事實等事證,得附 帶證人以為備詢,教官室對舉發人身份應予保密。 第十條 前項所為之舉發經查證為惡意誣陷之事實時,舉發人及證明人依相關 規定議處。 第十一條 學務處應定期或不定期派員至校內各處所巡(檢)查,發現違規事實 時,應採適當嚴正之態度,並依相關規定合理執行查報事宜。 第十二條 本校健康中心得提供戒菸諮詢服務,學務處對於上述提供諮詢服務 之單位或人員,應予以適切獎勵。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之規定者,教職員工由人事室依其權責處理,並列 入個人年度考核依據;學生則依校規處分,並應接受戒菸教育。 前項戒菸教育之實施細則,由學務處訂定之。 第十四條 非吸菸者列為錄取本校教職員工之考量。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之規定者,行為當事人或廠商由總務處議處,經次 規勸不聽者,得停止其所營業之權利。上述罰則之細則由總務處訂定 之。 第十六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5年11月7日行政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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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 14: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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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
廖子萱
部門 :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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