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827-元培醫事科技大學肺結核感染防治與管理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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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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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
1.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肺結核感染防治與管理細則 中華民國103年08月27日衛生教育委員會通過 第一條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加強感染肺結核教職員工生之管 理與肺結核傳染之防治工作,依據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八日行政 院衛生署第09600091011號令修正公布之「傳染病防治法」,特訂定「元 培醫事科技大學肺結核感染防治與管理細則」 (以下簡稱本細則)。 第二條 新生應接受健康管理中心新生入學健康檢查,新進教職員工應於報到 時繳交胸部X光檢查報告,或自行校外體檢者應檢附公立醫院、區域醫 院等級以上之醫療院所或慢性病防治院所三個月內之胸部X光報告。若 有疑似肺結核病之可能性,應儘速前往醫療院所接受詳細檢查與治療, 確定已接受二週用藥治療始可返校。 第三條 在校期間如被醫療院所診斷為肺結核病患,應暫時停止上學上班,隔離 治療;並且配合學校管理措施與校內人士隔離,接受醫院治療或居家隔 離治療,並接受衛生單位監督每日服藥,二週後證明已接受充分之治療 無傳染他人之虞,始可返校解除隔離。 第四條 患有結核菌感染(含開放性及非開放性)之學生,應接受本校健康管理 中心、衛生保健組之追蹤管理與輔導,並遵從相關規定接受衛生單位關 懷員督導規則服藥至少六個月(視醫院規定而定),不可擅自停藥,並 定期回醫院複診。 第五條 住宿生在隔離觀察期間應依醫囑住院治療,不需住院隔離者可返家休 養二週,生輔組妥善安排通風環境,總務處進行宿舍消毒,無論在何處 隔離者應嚴守良好衛生習慣,並配戴口罩避免病菌之散播。 第六條 明知自己罹患肺結核之傳染病,應儘速主動告知校方,若未配合公共防 治主動通報或事後發現未告知而導致傳染擴大者,依學生獎懲規定第 五條第2-7項罰則處分。 第七條 因結核菌感染休學後申請復學者,應檢附公立醫院、區域醫院等級以上 之醫療院所或慢性病防治院所醫院三個月內之診斷證明書,證明已接 受充分之治療無傳染他人之虞始可返校。 第八條 與開放性肺結核病患密切接觸者,應接受本校安排之衛生單位之胸部X 光檢查或檢附公立醫院、區域醫院等級以上之醫療院所或慢性病防治 院所之胸部X光報告,以及接受本校健康管理中心、衛生保健組及衛生 單位定期追蹤與管理。(元培科技大學肺結核病患接觸者之管理流程圖 請參閱附件)。 第九條 為有效防治校園肺結核,在校期間肺結核患者治癒後仍應定期回醫院 複診,並於每學期開學時出具醫院證明或確保肺結核病情控管。 第十條 本細則經學校衛生教育委員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 正時亦同。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7年05月06日衛生教育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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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 14: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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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子萱
部門 :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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