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
1.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身心障礙學生申請交通費實施準則 中華民國104年09月18日學生事務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一、元培醫事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依據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輔導身心障礙 學生實施要點特訂定元培醫事科技大學身心障礙生申請交通費實施準則 (以下簡稱本準則)。 二、本準則提供本校視覺障礙、肢體障礙、身體病弱、多重障礙及其他行動不便 確實無法自行上下學學生之交通補助。 三、申請條件(申請者須兼具以下3 項條件,方得提出申請): (一)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二)重度、極重度之視障、肢障、身體病弱、多重障礙學生及其他行動不便 確實無法自行上下學者。 (三)非住宿於本校學生宿舍。 四、審核程序:本準則之審核以一學期為限,審核流程為學生主動提出申請,經 諮商輔導暨職涯發展中心資源教室於開學後一個月內召開審核會議後,再 行通知學生審核結果,並製作印領清冊報教育部核銷。 五、審核小組: 本準則之審核小組成員除本校學務長、資源教室直屬主管、資源教室輔導員 外,應包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或相關醫師等相關專業人員,每年簽請 校長聘任,其審核費用由「本校大專校院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工作計畫經常門 經費補助基準之會報經費」項目下支出。 六、審核原則: (一)學生受限於其身心障礙狀況,而無法和一般生一樣運用相似的交通工 具或交通方式上下學者。 (二)學生之身心障礙狀況以影響其上下學能力,以下肢障礙、嚴重癲癇、全 盲、肌肉萎縮症或其他罕見疾病等為主要審核原則。 七、學生申請檢附資料: (一)交通費補助申請表。 (二)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手冊影印本。 (三)其他佐證資料如醫師診斷證明、專業人員評估報告等。 八、補助金額: (一)每名學生補助交通費,每月800 元,一學期以4.5 個月計;此項經費以 教育部當年度核定此項目補助經費額度內支付為準。 (二)學期中如有休學、退學、轉學等情形或其他因素離開學校,自休、退、 轉學日起終止補助,其補助金額依實際上課比例申請、核發或繳回。 九、本準則經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 亦同。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7年11月21日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09月14日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02月26日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09月09日學生事務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發表人 :
廖子萱
部門 :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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