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811-元培醫事科技大學實驗室廢棄物清除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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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
1.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實驗室廢棄物清除處理辦法 中華民國103年08月11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提昇本校實驗室廢棄物管理成效, 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清理法規定,特訂定元培醫事科技大學實 驗室廢棄物清除處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實驗室廢棄物,共分為三大類: 一、實驗室廢液:實驗室所產生符合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的廢液, 但不包括放射性及感染性廢液。 二、空化學藥瓶:購買化學藥品時原盛裝化學藥品的玻璃或塑膠容器。 三、感染性廢棄物:實驗室所使用或產生的動物屍體、病理學廢棄物、 血液廢棄物、具感染性尖銳器具、廢棄的感染性培養物與菌株及其 他具感染性實驗室廢棄物。 第二章 實驗室廢液的清理 第三條 實驗室廢液之清理種類包括下列二大類: 一、有機廢液:包括油脂類、含鹵素有機溶劑及不含鹵素有機溶劑等。 二、無機廢液:包括含重金屬廢液、含氰廢液、含汞廢液、含氟廢液、 酸性廢液、鹼性廢液及含六價鉻廢液等。 第四條 實驗室廢液的貯存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實驗室廢液盛裝容器限用校方統一製作的塑膠桶並需具有洩漏防 護設施。 二、廢液應有適當之貯存場所,避免高溫、日曬與雨淋,置放勿妨礙走 道、堆高及近火源,良好的抽氣設備。 三、不具相容性之廢液應分別貯存,不相容之廢液容器不可混存。 四、廢液相容表應懸掛於實驗室貯存場所明顯的處所。 五、貯存容器應明顯標示種類與性質,容器如有損壞或洩漏之虞,應立 即更換。 六、廢液貯存場所應設有專責人員。 第五條 清運實驗室廢液時,如有下列情形者,不予以清運: 一、未依實驗室廢液分類標準分類。 二、未填寫實驗室廢液分類標籤。 三、廢液有分層現象與不知成份。 四、使用之容器不合乎規定。 五、容器有破損或蓋子損壞,有洩漏之虞者。 第六條 實驗室廢液由環境安全衛生中心委請合格清運廠商,定期清除處理。各 單位接獲本校實驗室廢液清運行程表通知後,確實登錄各實驗室廢液 清運數量統計表,送環境安全衛生中心核對,實驗室負責人員將所產生 的廢液運送至廢液暫存廠址,以利廠商清運。 第三章 空化學藥瓶的清理 第七條 實驗室空化學藥瓶的清理種類分為三類: 一、購買藥品時原盛裝化學藥品經清洗後的容器。 二、燒杯、試管、量筒、滴管等用分裝或取用化學藥品經清洗後外觀無 殘留化學藥品之容器。 三、實驗室如產生屬有害事業廢棄物的廢盛裝容器,依有害事業廢棄 物認定標準規定,如有效清洗廢盛裝容器,並能妥善處理所產生之 廢水或廢液者,經洗淨後之廢盛裝容器,得認定為一般事業廢棄 物。 第八條 清運實驗室空化學藥瓶前,請依下列程序處理: 一、請確實用清水清洗,並將清洗所產生之廢液,依實驗室廢液分類標 準分類收集。 二、將清洗後的空化學藥品瓶晾乾後,以紙箱盛裝。 三、依規定處理後,請交由實驗室負責老師逐一檢查後,於紙箱上加蓋 系所單位與負責老師的戳章。 第九條 清運實驗室空化學藥瓶時,如有下列情況發生者,不予以清運: 一、為有負責回收空瓶之供應商所販賣之化學藥品之空瓶。 二、未確實用清水清洗。 三、未將清洗後的空化學藥瓶晾乾。 四、未交由實驗室負責老師逐一檢查和紙箱上無系所單位與負責老師 的戳章。 第十條 實驗室空化學藥瓶每年至少清理一次。 第四章 感染性廢棄物的清理 第十一條 下列感染性廢棄物應以紅色塑膠袋(以不穿透為原則)密閉貯存,貯 存之時間、溫度及感染性廢棄物標誌,應標示於容器明顯處;於常溫 下貯存者,以一日為限,於攝氏五度以下冷藏/冷凍者,以七日為限。 一、實驗過程所使用或產生之廢動物屍體、廢檢體、廢標本、動物殘 肢、器官或組織、廢棄之塑膠試管、塑膠滴管、培養皿、微量吸 管及手套等。 二、其他依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規定屬可燃感染性廢棄物。 第十二條 下列廢棄物應以不易穿透之黃色容器密閉貯存,貯存之時間、溫度及 感染性廢棄物標誌,應標示於容器明顯處,於常溫下貯存者,以一日 為限,於攝氏五度以下冷藏/冷凍者,以七日為限,並以採焚化法或 熔融法處理。 一、廢棄之針頭、針筒及具感染性之刀片及玻璃材質之培養皿、試管 等。 二、其他依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規定屬不可燃感染性廢棄物。 第十三條 清運感染性廢棄物時,如有下列情形者,不予以清運: 一、未依感染性廢棄物分類標準分類。 二、未標示感染性廢棄物標誌。 三、貯存之容器不合乎規定。 四、容器有破損、洩漏之虞者。 第十四條 感染性廢棄物之清理頻率為每週一次,實驗室負責人員將所產生之 感染性廢棄物集中至環境安全衛生中心指定地點,以利廠商定點定 時清運。 第五章 罰則 第十五條 違反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九條及第十三條第 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實驗室負責人,應提報環境安全衛生委 員會決議後,第一次得建議公開警告,第二次再犯,停止或減少補助 經費。 第十六條 如因系所單位未確實依規定辦理,導致遭受罰鍰,則罰鍰之支付方 式,提報環境安全衛生委員會決議後執行之。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未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清除處理而自行委託公民營清除、處理機構 清理者,須提供清理資料送交環境安全衛生中心備查。 第十八條 各類廢棄物之分類、貯存及標示應符合校方或所屬中央主管機關之 規定。 第十九條 本辦法未規範者,依其他有關法令的規範;未規範之實驗室廢棄物, 則視實際需要增訂之。 第二十條 本辦法經環境安全衛生委員會議及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 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7年01月09日環境安全衛生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7年03月11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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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 16:4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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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
廖子萱
部門 :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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