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0419-元培醫事科技大學環境保護暨實驗場所安全衛生管理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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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
1.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環境保護暨實驗場所安全衛生管理規章 中華民國105年04月19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推動環境保護及實驗場所安全衛 生工作,防止職業災害,保障教職員工生之安全和健康與維護舒適的作 業環境,依據教育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勞動部與內政部消防 署等單位相關法令之規定,特訂定元培醫事科技大學環境保護暨實驗 場所安全衛生管理規章(以下簡稱本規章)。 第二條 本規章適用範圍為本校物理、化學與生物教學與研究實驗場所與實習 餐廳,不包括電腦教室(以下簡稱實驗場所)。 第三條 前條所述各教學與研究實驗場所負責人選,應經各系(所)會議審議通過 後,提送環境安全衛生中心備查;若有多位教師共同使用一間實驗場所, 由各系(所)決定1位主要負責人,其餘共同使用教師列為共同負責人。 第二章 權責與義務 第四條 環境安全衛生委員會主任委員(由校長兼任)之權責如下: 一、指導本校實驗場所內一切勞工安全衛生業務。 二、核定本校實驗場所安全衛生年度工作計畫與本校所訂實驗場所安 全衛生管理規章、工作守則。 三、責成各級主管管理指揮監督有關人員執行環安衛事項。 四、其他有關實驗場所安全衛生事項。 第五條 環境安全衛生委員會執行長(由環境安全衛生中心主任兼任)之權責如 下: 一、綜理本校實驗場所內一切勞工安全衛生業務。 二、審核本校實驗場所安全衛生年度工作計畫與本校所訂實驗場所安 全衛生管理規章、工作守則。 三、指導協助有關單位辦理實驗場所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四、其他有關實驗場所安全衛生事項。 第六條 環境安全衛生中心之實驗場所安全衛生權責如下: 一、擬定本校實驗場所安全衛生年度工作計畫與本校所訂實驗場所安 全衛生管理規章、工作守則。 二、規畫、推動、實施實驗場所安全衛生計畫自動檢查計畫及作業環境 測定工作。 三、規畫、辦理實驗場所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四、推動及宣導各系(所)實驗場所安全衛生管理工作。 五、支援、協調各系(所)實驗場所安全衛生有關問題。 六、其他有關實驗場所安全衛生事項。 第七條 各學院主管之實驗場所安全衛生權責如下: 一、指揮、監督該學院各系(所)實驗場所安全衛生管理業務。 二、執行巡視、考核該學院各系(所)實驗場所安全衛生有關事項。 三、督導該學院各系(所)實驗場所負責人執行實驗場所勞工安全衛生 管理工作。 第八條 各系(所)主管之實驗場所安全衛生權責如下: 一、指揮、監督該系(所)實驗場所安全衛生管理業務。 二、執行巡視、考核該系(所)實驗場所安全衛生有關事項。 三、督導該系(所)實驗場所負責人執行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工作。 第九條 實驗場所負責人權責如下: 一、負責執行所轄實驗場所環境保護及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二、評估實驗場所中之各種可能危害因素,訂定工作安全作業守則。 三、改善實驗場所潛在的危害因素。 四、確定機械及儀器設備必要之保養與檢查。 五、巡視實驗場所,對不安全之動作糾正、督導及制止。 六、提供適當的個人防護用具,並督導所屬人員確實、正確佩帶。 七、負責立即進行事故處理並報告主管;對傷者進行必要急救並送醫 治療。 八、調查事故發生原因,並陳報因應改善對策。 九、執行其他有關環境保護及安全衛生事項。 第十條 實驗場所共同負責人權責如下: 協助負責人共同負擔本規章第四條各款所列實驗場所環境保護及安全 衛生工作內容。 第十一條 本校各教職員工生之責任與義務如下: 一、遵守環境保護及安全衛生有關法令規章。 二、遵守該實驗場所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三、接受環境保護及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第三章 自動檢查之實施 第十二條 各設備所屬單位應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十三條至第四十四條之 規定,對其所有之儀器、設備、機械、車輛實施定期檢查。 第十三條 各設備所屬單位應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至第四十九 條之規定,實施重點檢查。 第十四條 各設備所屬單位應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五十條至第七十八條 之規定,使其所屬教職員工生於作業前,實施作業前檢點。 第十五條 各單位依本規章第七條及第九條實施之定期檢查、重點檢查記錄下 列事項,一份自存3年、一份存環境安全衛生中心備查:(1)檢查年月 日。(2)檢查方法。(3)檢查部份。(4)檢查結果。(5)檢查者姓名。(6)依 檢查結果應採取改善措施之內容。 第十六條 實驗場所負責人應實施定期之實驗場所安全檢點,並應配合所屬單 位主管及環境安全衛生中心人員實施自動檢查與查核。 第十七條 各單位、人員實施檢查、檢點,發現異常或有危害之虞時,應立即檢 修及採取必要措施,並報單位主管處理。 第四章 事故通報 第十八條 單位實驗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時,應於發生時間點起算4小時 內填具本校職業災害報告單;並於事故發生8小時內,陳報行政院勞 動部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非下所列實驗場所輕微事故,需填寫本 校實驗場所輕微事故通報單。 一、發生死亡災害者。 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3人以上者。 三、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1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第十九條 發生前條之重大職業災害時,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非經司法機關 或檢查機構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違反本規章之個人、實驗場所負責人或共同負責人,應加列事實,經 提報本校環境安全衛生委員會決議後,第1次得建議公開警告,第2次 再犯,停止或減少補助經費。 第二十一條 因完成重大業務或有貢獻之個人、實驗場所負責人、共同負責人或 主管,經提報本校環境安全衛生委員會決議後,得建議公開表揚、 列為服務成績之參考及其他適宜之獎賞。 第二十二條 本校實驗場所,若違反相關環境保護與實驗場所安全衛生相關法 令而遭主管機關罰鍰,則罰鍰之支付方式,提報本校環境安全衛生 委員會決議後執行之。 第二十三條 本規章未規定者,依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本規章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7年05月20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08月11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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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 16:5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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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子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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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培醫事科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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