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
1.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教職員宿舍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03年08月11日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辦理本校教職員宿舍(以下簡稱本 宿舍)之租用與管理事宜,特訂定元培醫事科技大學教職員宿舍管理辦 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教職員得申請租用本宿舍。 第三條 租用時間以學期(六個月)為單位。 第四條 申請人接獲通知後逾一週尚未進住者以棄權論。 第五條 專任教職員住宿費每月新台幣 5,500 元,教師於寒暑假期間(1、7、8 月份),優惠為每月新台幣 2,750 元,每月於租用人薪資中扣除。 第六條 總務處得派員瞭解本宿舍使用情形,租用人應予配合。 第七條 租用人因故退租,應於前一個月提出辦理。 第八條 租用人申請修繕時,請至校務資訊系統申報維修。如係自然損壞,由本 校負責修復;如係人為破壞,由租用人賠償修繕。 第九條 租用人應自備日常用品及寢具。 第十條 貴重物品應妥善保管,請勿放置宿舍內,本校不負保管責任。 第十一條 電燈、水龍頭、空調設備不需使用時,應隨手關閉,以節約水電。 第十二條 租用人應遵守下列規定,違反規定經查獲達三次者,得取消其住宿資 格,日後不得再申請住宿。 一、不得在走廊堆置私人物品及丟棄廢物,阻礙逃生。 二、宿舍內禁止烹煮食物。 三、禁止飼養牲畜、寵物。 四、禁止存放危險物品及易燃物。 五、嚴禁在宿舍內吸煙。 第十三條 租用人因離職、退休、資遣及受撤職、免職處分,應於前述生效日 起 三日內遷出,不受本辦法第三條之限制。如有未處理者,得由總務處 整理移出。 第十四條 租用人遷出時應與總務處事務組點交,如有毀損應負賠償或修繕之 責。 第十五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行政會議通過
發表人 :
廖子萱
部門 :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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