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916-元培醫事科技大學校園性別事件處理小組作業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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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
1.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校園性別事件處理小組作業細則 中華民國103年09月16日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一、元培醫事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處理校園性別事件之申請調查案件, 依據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組織章程」第四條設置「校園性別事件處理 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元培醫事科技大學校園性別事件處理 小組作業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 二、本小組由「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推選3或5名委員組成, 其中女性成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任一性別之成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任期 1年。本小組召集人由成員互推產生,負責小組會議之召開、主持。 三、本小組所處理之校園性別事件意指本校所發生之與性別有關且涉及至少一 方為學生之事件,含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 本小組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時,應以性別平等教育法及相關法令為準則,處理 過程中之行政庶務由本會業務單位協助之。 四、本小組於接獲校園性別事件之申請案件時,由小組召集人於法定期限內召 開小組會議,決議事項依序如下: (一)判斷是否屬於性別平等教育法所規範之事件。 (二)判斷是否屬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 (三)決定是否受理申請案件。 (四)建議是否需組成調查小組。 (五)建議調查小組之成員名單。 (六)初步審閱申請案件之實質調查報告。 五、本小組針對申請案件決議受理與否後,應於法定期限(20日)內,以書面通 知申請人或檢舉人。並就前條各事項之決議內容及理由,以書面通知本會委 員。 六、本小組所受理之申請案件的實質調查報告均須提至本會議決後定案。 七、處理申請案件若有組成調查小組時,由調查小組撰寫並提出實質調查報告; 處理申請案件若沒有組成調查小組時,則由本小組撰寫並提出實質調查報 告。 八、處理申請案件若沒有組成調查小組時,本小組得在權限範圍內對申請人、法 定代理人、檢舉人、行為人及與案件有關之人員進行約談或適度調查,視案 件需要敦請延聘校內/外相關專業領域人員協助調查,並視相關當事人需要 提供轉介或諮詢服務,且應遵守保密原則。 九、本小組處理申請案件應遵守相關迴避之規定。 十、本小組執行業務所需相關經費由本會編列經費支應。 十一、本細則經本會會議通過,並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101年07月09日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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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8 10:0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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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子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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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培醫事科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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