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
1.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要點 中華民國105年03月03日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議通過 一、元培醫事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積極維護本校懷孕學生受教權,並提供 必要之協助,特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十四之一條及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 及輔導協助要點,訂定元培醫事科技大學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 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學生,包括一般學生及懷孕、曾懷孕(墮胎、流產或出養)與育 有子女之學生。 三、本校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暨性教育課程或活動,培養學生建立健康安全之 性態度與性行為,學習避免非預期懷孕之知能,並宣導校園師生及家長對懷 孕及育有子女之學生採取接納、關懷之態度,以積極保障懷孕及育有子女學 生之受教權。 四、本校不得以學生懷孕或育有子女為由,做出不當之處分,或以明示或暗示之 方式,要求學生休學、轉學、退學或請長假。遭受本校歧視或不當處分之學 生,得依性別平等教育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規定,提出申訴或救濟。 五、本校應主動依學籍及成績考查或評量等相關規定,採取彈性措施,協助懷孕 或育有子女學生完成學業。 六、本校應整合教育、社政、戶政、勞工、衛生醫療、警政等單位之資源,提供 懷孕或育有子女之學生輔導、轉介、安置、保健、就業、家庭支持、經濟安 全、法律協助及多元適性教育。 七、本校由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負責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協助處理,並依據 下列處理原則: (一)本校知悉未成年學生發生懷孕事件或成年學生、已婚學生因懷孕需求 協助時,應即成立工作小組,由校長擔任召集人,並指派學生輔導專責 單位設立單一窗口。與本案學生課業、學習環境密切相關之處室主管為 當然成員,必要時得另指定發言人,啟動學校之危機處理機制。 (二)工作小組得聘請相關專業或有處理懷孕學生事件經驗之校內外人士為 委員。 (三)工作小組應依事件之需要,儘速擬妥處理分工表,統一事權。 (四)工作小組應共同商討與執行師生輔導、責任通報、經費籌措、整合社會 資源及資料彙報等相關事宜。 (五)工作小組得依職責劃分為輔導與行政任務分組,其主要任務如下 : 1.輔導單位:成立輔導團隊,遴選適任人員,並擬定整體輔導計畫,定 期召開個案會議,適時修正計畫。同時應建立懷孕事件個案輔導紀 錄,並依專業倫理妥適保存及管理其資料。 2.行政單位:協調學籍與課程等相關事項,視懷孕學生需要彈性處理其 出缺勤紀錄、補考與補救教學等措施,並整合校內外資源,提供多元 適性教育。 八、本校應改善校園相關硬體設施,提供懷孕或育有子女之學生無障礙學習環 境,應視學生之需求,規劃以下設施: (一)合乎需要之教室安排、課桌椅調整、停車設施、如廁地點等。 (二)護理室設備器材之增購等。 (三)提供母乳哺(集)之相關設施。 九、本校應於相關教育活動或研習,納入學生懷孕事件預防、處理及加強專業知 能等相關議題之宣導、訓練。 十、本校應編列相關經費,辦理懷孕或育有子女學生之輔導及多元適性教育,因 應學生懷孕事件之預防與處理。 十一、本校預防及處理懷孕學生事件時,應嚴守專業倫理,尊重隱私,採取必要 之保密措施,並秉持多元、包容之精神,積極維護學生基本人權,保障學 生受教權。 十二、本校知悉學生有懷孕之情事時,其內容如屬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 障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家庭暴力防治法 或其他相關法規規定應辦理通報者,應依規定確實辦理。 十三、本校應將預防及協助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納入校務計畫,有效落 實執行,以營建真正友善、平等之校園環境。 十四、本校應於每學年末將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概況彙報教育部。 十五、本要點經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6年03月28日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03月08日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09月16日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議通過
發表人 :
廖子萱
部門 :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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