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
1.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新生獎助學金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107年04月10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獎勵與協助學生就讀本校,特設置「元培醫事科技大學新生獎助學金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本辦法獎助對象為日間部四技及研究所碩士班之已註冊新生為實施對象。
本辦法獎助條件如下:
凡參加當年度技專校院統一入學測驗成績優異大學部新生,獎助標準如下:
五科原始平均分數達95分以上,核發助學金新台幣貳佰萬元,分8學期給予。
五科原始平均分數達90分以上,核發助學金新台幣壹佰萬元,分8學期給予。
五科原始平均分數達80分以上,核發助學金新台幣壹拾萬元,分8學期給予。
凡參加當年度大學學科能力測驗成績優異大學部新生,獎助標準如下:
總級分達70級分以上,核發助學金新台幣貳佰萬元,分 8學期給予。
總級分達65級分以上,核發助學金新台幣壹佰萬元,分 8學期給予。
總級分達60級分以上,核發助學金新台幣貳拾萬元,分 8學期給予。
總級分達50級分以上,核發助學金新台幣壹拾萬元,分8 學期給予。
凡參加當年度高中生申請入學其甄選結果為本校正取生,核發助學金新台幣壹萬元,分第一學年及第二學年給予;而備取生則核發助學金新台幣伍仟元,當學期一次給予。
凡參加當年度技優甄審入學錄取者,核發助學金新台幣壹萬元,分第一學年及第二學年給予。
凡參加當年度科技校院繁星計畫推薦甄選入學錄取者,核發4學年比照國立大學學雜費收費標準減免之助學金。
凡參加當年度運動績優生招生入學錄取者,核發4學年比照國立大學學雜費收費標準減免之助學金。
針對離島、屏東、花蓮、台東地區高中職畢業者,就讀本校者,核發住宿補助金新台幣伍仟元,當學期一次給予。
凡參加當年度甄選入學錄取者,核發助學金新台幣壹萬元,分第一學年及第二學年給予。
凡當學年度入學新生符合該系拔尖(或標竿)選才標準者,核發4學年比照國立大學學雜費收費標準減免之助學金。
以原住民、退伍軍人、身心障礙、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僑生、大陸地區學生、蒙藏生、及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等身份別入學,核發助學金新台幣伍仟元,當學期一次給予。
每一學生擇優獲得一種獎助學金為限。
凡錄取本校各碩士班,亦同時正取台灣本島國立大學或國立科技大學相關系所碩士班之一般研究生,而就讀本校者,核發助學金新台幣壹拾萬元,分 2 學期給予。
凡策略聯盟高中職學校及竹苗區國中教職員就讀本校碩士班一、二年級者,核發每學期比照國立大學學雜費收費標準減免之助學金,至多4學期。如於就讀期間,因休學後復學者,則回復一般收費。
符合助學之研究所新生,應於入學當學期開學日起1個月內,檢附相關錄取成績證明,向各系(所)提出申請,彙整至教務處。其餘四技新生,免附相關證明申請,由教務處統一製作名冊,經學務處彙整陳核,會計室核發。
獲得獎助學金分期領取者,續領條件如下:
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至第四目,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三條第一項第八款者,自第二學期起,前一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未達 80 分以上者,即喪失受獎資格;且受獎資格一經喪失,概不予回復。
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者,自第二學年起,前一學年學業成績總平均未達 80 分以上者,即喪失受獎資格;且受獎資格一經喪失,概不予回復。
如於就讀期間,因休、退、轉學或其他原因離校者,均應如數繳回已領取之獎助學金或補繳減免之學雜費。
獲得獎助學金當期一次領取者,如於入學當學期,因休、退、轉學或其他原因離校者,均應如數繳回已領取之獎助學金。
獲得獎助學金者,於修業年限結束後尚未畢業者(延修),則不再發予獎助學金。
獲得本獎助學金者,不受本校其他獎助學金申領限制。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3年03月09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5年12月05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9年03月09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01月18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06月11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01月21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08月11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01月13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03月08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06月21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02月14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01月09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發表人 :
怡嬅
部門 :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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