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0219-元培醫事科技大學新生獎助學金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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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
1.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新生獎助學金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獎勵與協助學生就讀本校,特設置「元培醫事科技大學新生獎助學金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本辦法獎助對象為日間部四技及研究所碩士班之已註冊新生為實施對象。
本辦法獎助條件:
凡參加當年度技專校院統一入學測驗成績優異大學部新生,獎助標準如下:
五科原始平均分數達95分以上,核發助學金新台幣貳佰萬元,分8學期給予。
五科原始平均分數達90分以上,核發助學金新台幣壹佰萬元,分8學期給予。
五科原始平均分數達85分以上,核發助學金新台幣參拾萬元,分8學期給予。
五科原始平均分數達80分以上,核發助學金新台幣貳拾萬元,分8學期給予。
凡參加當年度大學學科能力測驗成績優異大學部新生,其國文、英文、數學三科原始總級分符合下列條件者,獎助標準如下:
級分42以上,核發助學金新台幣貳佰萬元,分8學期給予。
級分40以上,核發助學金新台幣壹佰萬元,分8學期給予。
級分35以上,核發助學金新台幣參拾萬元,分8學期給予。
級分30以上,核發助學金新台幣貳拾萬元,分8學期給予。
三、凡參加當年度技優甄審入學錄取者,核發助學金新台幣壹萬元,分第一學年及第二學年給予。
四、凡參加當年度科技校院繁星計畫推薦甄選入學錄取者,核發4學年比照國立大學學雜費收費標準減免之助學金。
五、凡參加當年度運動績優生招生入學錄取者,核發4學年比照國立大學學雜費收費標準減免之助學金。
六、針對離島、宜蘭、花蓮、臺東、南投、彰化以南地區與本校簽訂策略聯盟高中職學校所推薦之應屆畢業學生就讀本校者,第一年學校住宿免繳住宿費。
七、凡參加當年度甄選入學錄取者,核發助學金新台幣壹萬元,分第一學年及第二學年給予。
八、凡當學年度入學新生符合該系拔尖選才標準者,核發助學金新台幣壹拾陸萬元,分8學期給予。
九、以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大陸地區學生、蒙藏生及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等身分別入學者,核發助學金新台幣伍仟元,當學期一次給予。
十、凡錄取本校各碩士班,亦同時正取台灣本島國立大學或國立科技大學相關系所碩士班之一般研究生,而就讀本校者,核發助學金新台幣壹拾萬元,分2學期給予。
十一、凡策略聯盟高中職學校及竹苗區國中教職員就讀本校碩士班一、二年級者,核發助學金捌萬元,分4學期給予。如於就讀期間,因休學後復學者,則回復一般收費。
十二、每一學生以擇優獲得一種獎助學金為限。
符合獎助條件之碩士班新生,應於入學當學期開學日起1個月內,檢附相關錄取成績證明,向各系(所)提出申請,由各系(所)彙整至教務處。其餘四技新生,免附相關證明申請,由教務處統一製作名冊,經學務處彙整陳核校長後,由會計室核發。
獲得獎助學金分期領取者,續領條件如下:
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及第八款者,自第二學期起,前一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未達 80 分以上,即喪失受獎資格;且受獎資格一經喪失,概不予回復。
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款者,自第二學年起,前一學年學業成績總平均未達 80 分以上,即喪失受獎資格;且受獎資格一經喪失,概不予回復。
如於就讀期間,因休、退、轉學或其他原因離校者,均應如數繳回已領取之獎助學金或補繳減免之學雜費。
獲得獎助學金當期一次領取者,如於入學當學期,因休、退、轉學或其他原因離校者,均應如數繳回已領取之獎助學金。
獲得獎助學金者,於修業年限結束後尚未畢業者(延修),則不再發予獎助學金。
獲得本獎助學金者,不受本校其他獎助學金申領限制。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3年03月09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5年12月05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9年03月09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01月18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06月11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01月21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08月11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01月13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03月08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06月21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02月14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01月09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04月10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發表時間 :
2019-03-08 15: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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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
怡嬅
部門 :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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