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0518-元培醫事科技大學學生實習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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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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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
1.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學生實習辦法
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培養學生務實致用的實作能力,促使學生及早體驗職場工作,增加學生於職場的適應力與競爭力,特訂定元培醫事科技大學學生實習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各系(所)應依本辦法訂定系(所)學生實習辦法,處理學生實習相關事宜,包含:
一、整體規劃及推動實習課程。
二、確認合作機構之評估結果及選定。
三、擬訂書面契約及學生個別實習計畫。
四、協調、處理學生申訴、爭議及意外事件。
五、處理學生實習期滿前之終止實習。
六、追蹤、處理及檢討學生實習輔導訪視結果。
七、其他學生權益保障相關事項。
實習課程需依各系(所)規定之程序審議通過,訂定適當之課程目標,並建立完整之課程品保機制。
各系(所)應建立實習機構評估機制,其實習工作內容須與系(所)培養之核心能力相關,實習機構評估結果應填寫於「實習機構評估紀錄表」中。
各系(所)應建立實習機會媒合機制,確保申請程序明確、媒合過程嚴謹及分發之公平、公正、公開。
各系(所)應於學生實習前根據個別學生之學習狀況與實習職務內容擬定實習計畫,經系(所)審議通過後送交教務處實習組。
實習如屬各類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所定應考資格條件,得免除個別學生實習計畫之訂定,但其實習內容及形式,應符合國家考試規定。
各系(所)學生實習前需與實習機構簽訂實習合約書,提供實習學生與家長知悉,並確認意外傷害保險及安全措施相關事宜後,始能進行實習。
各系(所)應依下列規定進行實習輔導與訪視:
學生實習前,各系(所)應舉辦實習前講習及說明會,使學生瞭解工作注意事項、合約內容與權益等。
各系(所)得依據本校「校外實習輔導教師實施要點」之規定,聘請實習機構具相關專長之人員擔任實習學生之業界實習輔導教師。
各系(所)應根據本校「實習訪視老師制度實施要點」安排實習訪視老師,每梯次至少進行一次實習訪視,每學期不得少於二次。訪視完成須填寫「實習學生訪視紀錄表」,由各系(所)主管簽核後送交教務處實習組。
各系(所)應明確訂定實習成效評估方法,並於實習結束後請實習機構開立學生實習時數證明書。
學生於實習期間,仍視為本校學生,各項行為應遵守本校與實習機構之相關規定,如有優良或不良表現者,依本校校規處理。
學生應按實習機構規定時間,準時上下班,不得遲到早退或無故曠實習。各類請假均應依實習機構規定辦理,並於事後依各系(所)實習規定,補足實習時數,違者依校規及各系(所)實習規定處分。實習時間為一整學期者,其曠實習時數達該梯次實習時數六分之一時,應令休學;若非整學期實習者,其實習成績以零分計算。
學生實習期間若有發生緊急意外事故或職災情事,應由實習機構輔導教師與實習訪視老師共同協助處理,並通報校安中心。教務處實習組就所發生之實際情形,協助學生處理保險理賠及其他後續處理事宜。
學生於實習期間,因健康因素、適應不良、突發變故或其他不預期之因素,致表現無法達到實習課程要求,學校實習訪視老師應於第一時間與學生聯繫輔導。若經輔導後仍無法改善,得申請轉換實習機構或終止實習。
實習機構轉換與終止實習因素之認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凡經醫師診斷,身心狀況不適合繼續實習且出具證明者。
二、發生重大事故者。
三、請假、缺勤超過實習規定者。
四、其他無法勝任實習工作情形者。
以上各款情形,須經各系(所)實習相關會議審議通過後,始可辦理。
學生與實習機構產生爭議時,依本校學生實習申訴處理辦法處理。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0 年12 月25 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3 年12 月14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5 年11 月7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8 年3 月24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0 年11 月22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1 年11 月27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3 年10 月7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4 年5 月8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5 年3 月29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發表時間 :
2018-06-28 17: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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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
怡嬅
部門 :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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