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
1.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學生實習辦法 中華民國105年09月13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培養學生務實致用的實作能力,促 使學生及早體驗職場工作,增加學生於職場的適應力與競爭力,特訂定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學生實習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學生於實習期間,仍視為本校學生,各項行為應遵守本校與實習單 位相關規定,如有優良或不良表現,依本校校規處理。 第三條 實習學生各類請假均應依實習單位規定辦理,並於事後依各系(所)實 習規定,補足實習時數,違者依校規及各系(所)實習規定處分。 第四條 實習學生應按實習單位規定時間,準時上下班,不得遲到早退,或無故 曠實習。實習學生曠實習處分:曠實習時數達該梯次實習時數三分之一 (含),若整學期在校外實習者,應令休學;若非整學期在校外實習者, 其實習成績以零分計算。 第五條 實習單位轉介、終止 學生於實習期間,因健康因素、適應、變故或表現無法達到工作,經輔 導後仍無法達到實習要求,得轉介實習單位或終止實習。 實習單位轉介與終止因素之認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凡經醫師診斷且出具證明,並經各系(所)實習相關會議決議,身心 狀況不適合繼續實習者。 二、發生重大事件,經各系(所)實習相關會議決議終止實習者。 三、請假、缺勤超過實習單位或各系(所)實習規定者。 四、其他經實習單位或各系(所)實習相關會議決議無法勝任實習工作 者。 五、實習單位之轉介與終止,依各系(所)實習規定辦理。 第六條 實習訪視輔導 一、為加強對學生校外實習之輔導,並瞭解學生實習情況,以協助其處 理實習期間生活及工作適應問題,各系(所)應安排實習訪視人員, 每學期進行至少一次校外實習訪視。 二、實習訪視人員,應依各系(所)之實習規定排定訪視期程,赴實習單 位了解學生實習狀況,且不定期以電話訪談等其他方式進行校外 實習輔導。 三、實習訪視完成,實習訪視人員需填寫「訪視紀錄表」,並將有實習 異常之學生輔導處理結果,回報實習暨校友服務中心核備,俾便後 續問題處理。 第七條 補實習 一、請事、病假應依本校各系(所)實習之規定補足所缺時數。 二、曠實習者,應依本校各系(所)實習之規定補足所缺時數,情節嚴重 者依第四條規定處分。 第八條 各系(所)於實習結束後應請實習機構開立學生實習時數證明書,並完 成學生實習課程滿意度調查。 第九條 各系(所)訂定之實習規則不得牴觸本辦法。 第十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0年12月25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3年12月14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5年11月07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8年03月24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10月07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通 中華民國104年05月08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通 中華民國105年03月29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通 中華民國105年04月19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發表人 :
廖子萱
部門 :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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