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0327-元培醫事科技大學產學合作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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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
1.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產學合作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辦理產學合作,依據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及本校特色發展需求,特訂定元培醫事科技大學產學合作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產學合作,係指本校為促進各類產業發展,接受政府機關、公民營企業、民間團體、學術研究機構(以下簡稱合作機構)等委託或合作辦理符合下列事項之一者:
一、各類研發及其應用事項:包括專題研究、檢測檢驗、專利申請、技術移轉、創新育成等。
二、各類人才培育事項:包括學生及合作機構人員各類教育、培訓、研習、研討、實習或訓練等。
三、其他有關學校智慧財產權益之運用事項。
第三條  本校產學合作業務依屬性由研究發展處(以下簡稱研發處)、各研發中心及推廣教育中心等單位負責規劃、協調與推廣,並處理其他相關之行政事務。
第四條  產學合作計畫之主持人應事先提報計畫書或委託服務書與合約書,經所屬單位主管同意及推廣教育中心或研發處審核,陳請校長核定後,辦理簽約等相關事宜。必要時應檢附合作機構之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其他設立證明文件影本備查。產學合作事項若涉及敏感性科技、生命尊嚴或專業道德者,應依行政程序事先提報本校相關會議審查。
第五條  產學合作計畫之合約內容,不得要求本校對授權之技術或其他事項,擔保其商品化之成果或相關產品責任。產學合作計畫涉及政府出資、委託辦理或補助者,應符合該機構相關法規之規範,並應合理控制成本。
第六條  產學合作計畫之經費,應全部匯入本校帳戶,各項計畫案經費之規劃及使用依合作機構及本校相關會計規定辦理,並於結束時依合約內容報請本校辦理核銷結案。
其中經費涉及計畫主持人費之項目者,由各級政府機構委辦之產學合作案一律依其規定辦理,如無規定則計畫主持人月支酬勞每月不得超過新台幣1萬5仟元,支領總額不得高於總經費之60%。
第七條  辦理產學合作計畫應合理控制成本,以自給自足為原則,並應提列一定比例之行政管理費(以下簡稱管理費),提列費用之金額應參照下列標準:
總經費未滿新台幣9萬元之案件,應編列占總經費內含20%以上之管理費。
總經費為新台幣9萬元以上且未滿50萬元之案件,應編列占總經費內含15%以上之管理費。
總經費為新台幣50萬元以上之案件,應編列占總經費內含10%以上之管理費。
由各級政府機構委辦之產學合作案,一律依其規定辦理,不受本辦法限制。
第八條  產學合作計畫應於合約期限內依照規定完成經費核銷、提交精簡結案報告表;計畫進度遲延或不能依約完成時,主持人應檢具事證說明理由,簽請業務單位依規定辦理。
第九條  參與產學合作計畫之人員應遵守合約及經費報銷等相關規定保管計畫有關之文件、檔案或紀錄,如有保密之必要者,並應負保密之義務,並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參與或協助計畫之進行,不得有損及本校信譽或權利之行為。
第十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依本校相關規章及政府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發表時間 :
2018-07-26 18:2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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怡嬅
部門 :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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