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226-元培醫事科技大學產學合作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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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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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
1.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產學合作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辦理產學合作,依據教育部「大專
校院產學合作實施辦法」及本校特色發展需求,特訂定元培醫事科技
大學產學合作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產學合作,係指本校為促進各類產業發展,接受政府機關、
公民營企業、民間團體、學術研究機構(以下簡稱合作機構)等委託或合
作辦理產學合作計畫(以下簡稱計畫)。
第三條 本校產學合作業務由研究發展處(以下簡稱研發處)負責規劃、協調
與推廣,並處理其他相關之行政事務。
第四條 產學合作業務之計畫主持人應事先提報計畫書、合約書,並依合作機
構允許之科目編列包括人事費、儀器設備費、差旅費、儀器設備維護
費、消耗性材料費、其他雜支暨行政管理費等預算,經所屬各系(所)、
院主管同意及研發處審核,陳請校長核定後,辦理簽約等相關事宜。
必要時應檢附合作機構之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其他設立證明文件
影本備查。產學合作事項若涉及敏感性科技、生命尊嚴或專業道德者,
應依行政程序事先提報本校相關會議審查。
第五條 產學合作計畫之合約內容,不得要求本校對授權之技術或其他事項,
擔保其商品化之成果或相關產品責任。產學合作計畫涉及政府出資、
委託辦理或補助者,應符合該機構相關法規之規範,並應合理控制成
本。
第六條 產學合作計畫之經費,應全部匯入本校帳戶,計畫執行中需使用經費
時得隨時申請提領,並於計畫結束時依合約內容報請本校辦理核銷結
案。各項計畫案經費之使用依本校、科技部、教育部及產學合作案申
請及核銷作業辦法及本校相關會計規定辦理。
第七條 產學合作計畫之合作機構為政府機構或公營企業者,其行政管理費依
政府機構或公營企業之規定辦理。合作機構為民間企業者,應依其使
用本校資源多寡,編列計畫總經費(含行政管理費)之10%~20%作為
行政管理費。
第八條 計畫應於合約期限內依照規定完成經費核銷、提交精簡結案報告表;
計畫進度遲延或不能依約完成時,主持人應檢具事證說明理由,簽請
研發處依規定辦理。
第九條 參與計畫之人員應遵守合約及經費報銷等相關規定保管計畫有關之文
件、檔案或紀錄,如有保密之必要者,並應負保密之義務,並應盡善
良管理人之義務,參與或協助計畫之進行,不得有損及本校信譽或權
利之行為。
第十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依本校相關規章及政府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100年06月28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06月25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10月07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發表時間 :
2017-07-12 08:3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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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
廖子萱
部門 :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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