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0817-光宇學校財團法人元培醫事科技大學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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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
1.
光宇學校財團法人元培醫事科技大學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董事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臺教技(二)字第1070135975號函核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光宇學校財團法人元培醫事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依大學法、大學法施行細則、私立學校法、本校辦學宗旨訂定光宇學校財團法人元培醫事科技大學組織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
第二條  本校以窮理研幾為校訓,以追求真理、研究學術、教授科學與技術、養成科技與人文兼備之專業人才為宗旨。
第二章  校長、副校長
第三條 本校置校長1人,綜理校務。
第四條 本校得置副校長1至2人,採任期制,任期3年,襄助校長處理校務,並推動學術研究與服務等項目,由校長遴選本校副教授以上之教師或以契約方式進用校外人士聘(兼)任之。
第三章  組織與會議
第五條 本校設下列各教學與研究單位:
一、醫護學院
(一) 醫學影像暨放射技術系(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日間
     部四技)
(二) 醫務管理系(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日間部四技-分醫療產業管理組及健康管理組)
(三) 醫學檢驗生物技術系(碩士班、日間部四技)
(四) 護理系(日間部四技、日間部二技、進修部四技、進修部二技)
(五) 生物醫學工程系(福祉科技與醫學工程碩士班、日間部
四技)
(六) 視光系(日間部四技、進修部二技)
(七) 高齡福祉事業管理學士學位學程(日間部四技)
(八) 寵物保健學士學位學程(日間部四技)
二、健康學院
(一)環境工程衛生系(碩士班、日間部四技、進修部四技)
(二)食品科學系(碩士班、日間部四技、進修部四技)
(三)餐飲管理系(日間部四技、進修部四技、進修部二技)
(四)生物科技暨製藥技術系(碩士班、日間部四技)
(五)觀光與休閒管理系(日間部四技)
三、福祉產業學院
(一)資訊管理系(數位創新管理碩士班、日間部四技、進修部四技)
(二)企業管理系(碩士班-分企業管理組、視光產業組及餐旅管理組、日間部四技、進修部四技、進修部二技)
(三)應用財務管理系(日間部四技)
(四)行動科技應用系(日間部四技)
(五)應用外語系(日間部四技、進修部四技)
(六)健康休閒管理系(日間部四技-分運動休閒組及健康保健組、進修部四技、進修部二技-分運動休閒組及健康保健組)
 (七) 國際健康行銷管理學士學位學程(日間部四技)
(八) 會展暨文創事業管理學士學位學程(日間部四技)
(九) 網路與數位媒體應用學士學位學程(日間部四技)
第六條 本校設下列各行政單位:
        一、教務處:置教務長1人,掌理教務事宜。置處秘書1人,協助教務長處理教務事務。分設註冊組、課務組、實習組及校際合作中心、教學發展中心,各組(中心)置組長(主任)1人及職員若干人。
二、學生事務處:置學生事務長1人,掌理學生事務及學生輔導相關事宜。置處秘書1人,協助學生事務長處理學生事務。分設生活輔導組、課外活動指導組、衛生保健組及諮商輔導暨職涯發展中心、領導知能服務學習中心,各組(中心)置組長(主任)1人及職員若干人。
三、總務處:置總務長1人,掌理總務事宜。置處秘書1人,協助總務長處理總務事務。分設事務組、保管暨資源組、文書組、出納組、營繕組、採購組,各組置組長1人及職員若干人。
四、研究發展處:置研發長1人,掌理學術研究發展及統合各研發中心等事宜。置處秘書1人,協助研發長處理事務。分設企劃組、創新育成中心及產學合作中心,組(中心)置組長(主任)1人及職員若干人。
五、國際暨兩岸事務處:置國際長1人,掌理國際事務事宜。置處秘書1人,協助國際長處理事務。分設國際交流暨合作中心、兩岸交流暨合作中心,各中心置主任1人及職員若干人。
六、圖書資訊處:置圖資長1人,綜理圖資業務。分設圖書組、資
                訊組,各組置組長1人及職員若干人。
七、秘書室:置主任秘書1人,綜理議事、管考、稽核、協調、公關等事項。分設稽核組、公關組、校友服務組,各組置組長1人及職員若干人。
八、人事室:置主任1人、職員若干人,辦理人事管理業務。
九、會計室:置主任1人綜理業務。設會計組,置組長1人及職員若干人,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等事項。
十、軍訓室:置主任1人,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若干人,負責全民國防教育及護理課程之規劃與教學,協助學生生活輔導事宜。
十一、體育室:置主任1人,體育教師、運動教練、職員若干人,負責體育教學及活動、運動代表隊組訓、運動場地器材管理維護等事宜。
十二、推廣教育中心:置主任1人,綜理推廣教育中心業務。分設行銷企劃組、教育訓練組,各組置組長1人及職員若干人。
十三、環境安全衛生中心:置主任1人綜理業務。設環安衛組,置組長1人及職員若干人,辦理環境保護與安全衛生等業務。
十四、影像醫學博物館:置館長1人、並視業務需要置職員若干人,辦理博物館等業務。
        本校得視業務需要置單位副主管1人。
第七條 各學院置院長1人,主持院務。置院秘書1人及職員若干人,襄助院長處理院務。
第八條  本校各系(所)置主任1人,主持系、所業務,並置職員若干人;另得視業務需要置單位副主管1人。
本校學位學程之人員設置與組織運作等相關事項,得比照系(所)辦理。
第九條  本校因教學、研究、推廣等需要,設下列各中心等單位:
光宇藝術中心
通識教育中心
校務研究辦公室
高等教育深耕計畫辦公室
除上述中心等單位外,必要時得設其他技術研發或教學中心,其設置組織章程另訂之。
上述中心各置主任1人,主持中心業務,並視研究或業務需要置職員若干人。
第十條  本校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
一、校務會議由校長、副校長、學術與行政主管、教師代表、職員工代表、學生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代表組織之。
二、校長指定其他單位主管或相關人員列席會議,校務會議代表之名額及產生方式如下:
(一)教師代表:教師代表經選舉產生,其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
                人員之二分之一,其中具備副教授以上教師資格
                者,以不少於教師代表人數之三分之二為原則。
(二)職員工代表:3人,由全校職員工推選之。
(三)學生代表:由全校學生選舉之,不得少於會議成員總額十分
                之一。
三、校務會議代表任期1年,連選得連任。
四、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開,每學期至少召開1次。
五、經校務會議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會時,校長應於15日內召開之。
六、校務會議應由出席校務會議全體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七、校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一)校務發展計畫及預算。
(二)組織規程及各種重要章則。
(三)院、系(所)及附設機構之設立、變更與停辦。
(四)教務、學生事務、總務、研究及其它校內重要事項。
(五)有關教學評鑑辦法之研議。
(六)校務會議所設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決議事項。
(七)會議提案及校長提議事項。
八、校務會議必要時得設各種委員會或專案小組,處理校務會議交議事項。
第十一條  本校設下列各項會議:
一、行政會議:由校長、副校長、學術與行政主管等組織之。校長為主席,討論本校重要行政事項。
二、教務會議:由教務長及與教務相關之人員組成。教務長為主席,討論教務之重要事項,每學期開會1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其組織章程另訂之。
三、學生事務會議:由學生事務長及學生事務相關之人員組成。學生事務長為主席,討論學生事務之行政事項。每學期開會1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其組織章程另訂之。
四、總務會議:由總務長及與總務相關之人員組成。總務長為主席,討論總務之重要事項,每學期開會1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其組織章程另訂之。
五、研究發展會議:由研發長及研究發展相關之人員組成。研發長為主席,討論有關技術合作及研究發展之重要事項。每學期開會1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其組織章程另訂之。
六、圖書資訊會議:本會議由圖資長及圖資相關人員組成。圖資長為主席,討論有關圖書與資訊之重要事項。每學期開會1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其組織章程另訂之。
七、院務會議:由各學院院長、系(所)主任及教師代表組織之。院長為主席,討論各學院有關院務之重要事項。
八、系(所)務會議:由系(所)主任及專任教師組織之。系(所)主任為主席,討論該系(所)教學研究及其它相關事項。
九、其他各單位業務會議:以各單位主管及所屬成員組織之,由各該單位主管為主席,討論各單位業務事項。
第十二條  本校設下列各種委員會:
一、教師評審委員會
二、學術審議委員會
三、學生獎懲委員會
四、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五、預算審查委員會
六、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
七、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八、校務發展委員會
九、課程委員會
十、法規委員會
十一、職員工人事評議委員會
十二、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
十三、環境保護暨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
十四、共同教育委員會
十五、輻射防護委員會
十六、人體與人類行為研究倫理委員會
十七、資訊化委員會
十八、生物安全委員會
十九、內部控制委員會
除上述委員會外,本校得依需要設置其他委員會。
本校各委員會之設置辦法由本校依相關法令規定訂定之。
本校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惟學校之考績委員會及教師評審委員會,若因校內任一性別教師人數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ㄧ者,不在此限。
有關學生學業、生活及訂定獎懲規章之各種會議,應邀請學生代表參加。
第四章  各級主管之資格及產生程序
第十三條  本校校長之產生方式及任期依本校校長選聘及解聘辦法辦理。
選聘及解聘辦法由校務會議擬訂,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實施。本校校長因故出缺時,在董事會尚未遴選合格校長人選報請教育部核准前,由副校長、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研發長或院長等擇一代理,惟以6個月為原則。
第十四條  本校各學院院長,任期3年,任滿得連任,由校長聘請教授兼任之,院長之選聘、續聘、解聘辦法,由本校另訂之。
第十五條  本校各系(所)主任(副主任),任期3年,任滿得連任,由校長聘請副教授(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兼任之,系(所)主任(副主任)之選聘、續聘、解聘辦法,由本校另訂之。
第十六條  本校教務長、研發長,任期3年,由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教師兼任之。
第十七條  本校學生事務長、總務長、國際長、圖資長、主任秘書,任期3年,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之。
第十八條  體育室主任,任期3年,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以上之體育教師兼任之。
第十九條  軍訓室主任,任期3年,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以上之教師兼任或教育部推薦之軍訓教官2至3人中擇聘。
第二十條  人事室主任、會計主任,任期3年,依相關法令規定聘(派)任。
第二十一條 各單位副主管、各中心(室)主任、影像醫學博物館館長,任期3年,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之。
           各單位分組(中心)辦事者,各置組長(主任)1人,由校長聘請
           講師以上教師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之。
           生活輔導組長由校長聘請講師以上教師、軍訓教官兼任或由職
           員擔任之。
第五章  教師、研究人員及職員之聘派
第二十二條  本校教師分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四級,由各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初審,提經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通過,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通過後,簽請校長聘任之,其職責為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
第二十三條  本校得設講座,以提升教學與研究水準。由教授主持,其設置辦法另訂之。
第二十四條  本校得延聘研究人員從事研究工作,研究人員分為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研究人員之設置及聘任依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本校得延聘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工作,其設置及聘任依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  本校得置助教,協助教學及研究工作之需。
第二十七條  本校教師之聘任分為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三種,其聘任資格及程序,依有關法律辦理。
第二十八條  本校職員包括秘書、專門委員、編纂、編審、專員、組員、辦事員、輔導員、技正、技士、技佐、護理師、護士、營養師等人員,並視業務性質及實際需要增減。
第二十九條  本校教職員之員額編制,依規定擬定員額編制表,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第六章  學生成立自治與校務參與
第三十條  本校應輔導學生成立自治團體,其辦法另訂之,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第三十一條  本校為保障學生權益,增進師生溝通效果,由學生事務處輔導學生選舉代表出席校務會議,並出席與其學業、生活及訂定獎懲有關規章之會議。前項會議學生代表產生辦法,由學生事務處訂定。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校董事會得依需要置職員及秘書若干人,承辦日常業務及會議紀錄,並納入本校員額編制任用之。
第三十三條  本規程應經校長或校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一(含)以上提議,經校務會議出席代表三分之二(含)以上通過始得修訂之。
第三十四條  本校得依校務發展、教學及實習等需要設立附設進修學院、附設專科進修學校、附設相關機構,其組織規程,另案報部核定之。
第三十五條  本規程經校務會議通過、董事會審議,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董事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08月22日臺教技(二)字第1050116643號函核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董事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臺教技(二)字第1050171657號函核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董事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臺教技(二)字第1060117866號函核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董事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臺教技(二)字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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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9 17: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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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培醫事科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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