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
1.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自我評鑑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105年06月28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提升辦學績效及建立自我改善機 制,依大學法第五條規定:大學應定期對教學、研究、服務、輔導、校 務行政及學生參與等事項,進行自我評鑑。特訂定元培醫事科技大學自 我評鑑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評鑑範圍與對象為: 一、校務類:包含學校定位與特色、校務治理與發展、教學與學習、行 政支援與服務、績效與社會責任及自我改善等項目,由秘書室整合 相關單位,辦理自我評鑑。 二、專業類:包含各學院及各系(所)等教學單位,並由各學院整合系所 單位,辦理自我評鑑。 第三條 自我評鑑以1 至2 學年實施1 次且於4 至5 月舉辦為原則,各受評單 位每學年進行評鑑資料之填報與更新,資料填報基準日為10 月15 日。 第四條 各受評單位辦理自我評鑑之項目、表冊格式、程序及作法,依教育部頒 布最新版之科技大學評鑑相關作業規定及表冊等辦理。 第五條 本校為辦理自我評鑑工作,應成立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指導全校自我 評鑑規劃相關事宜。指導委員會由校長、副校長及校內外委員3 至7 人 組成,委員任期2 年,校長為主任委員,副校長為副主任委員,執行秘 書由主任秘書兼任。指導委員會任務包括: 一、指導自我評鑑作業之規劃與推動。 二、自我評鑑相關事務之諮詢與指導。 三、審議自我評鑑規劃書。 四、針對自我評鑑結果提出改進建議等。 第六條 本校為推動自我評鑑工作,應成立自我評鑑推動委員會,負責自我評鑑 事宜之規劃、執行等事宜,並成立校務類及專業類自評工作小組,以利 執行自我評鑑推動工作。 自我評鑑推動委員會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副校長擔任副召集人,各行政 與教學單位主管組成之。 校務類自評工作小組由主任秘書擔任召集人,各行政單位主管等組成 之並得依據評鑑需求另行編組分工。 專業類自評工作小組由各學院院長擔任召集人,各系(所)主任組成之。 各系(所)另行成立工作執行小組。 第七條 自我評鑑實施方式: 一、參考教育部綜合評鑑計畫審查作業,採評鑑委員實地訪評方式實 施,評鑑委員可由校內外專家學者組成。 二、各受評單位應就評鑑項目提出質化及量化資料,供評鑑委員評鑑。 三、評鑑委員應進行書面資料審查及實地訪視受評單位之相關業務與 教學情形,並就評鑑項目提出具體意見。 四、專業類評鑑由各院安排。 第八條 各受評單位應於自我評鑑實施後1 個月內,彙整評鑑委員之意見,召開 檢討會,檢具自我評鑑報告書陳核,並送秘書室彙整。 秘書室彙整各受評單位之評鑑報告書,另召開全校自我評鑑檢討會議, 追蹤改進成效。 第九條 自我評鑑所需經費由秘書室統籌編列預算。 第十條 自我評鑑結果得作為調整資源分配(含經費、設備與人力)、中程計畫、 人力規劃、員工獎勵之參考。自我評鑑成績優異單位,人事室得列入考 績參考並予以獎勵。自我評鑑報告經審議認定受評單位運作績效不佳 或未達設置目的,得要求限期改善,並規定時程給予追蹤考核,如仍未 能如期改善者,得報請學校採取必要處理措施。 第十一條 本辦法須訂定施行細則,應律定評鑑準備程序、實施方式、實施期間 及經費編列科目與標準。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8年09月08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06月14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08月11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01月12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發表人 :
怡嬅
部門 :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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