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0628-元培醫事科技大學自我評鑑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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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
1.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自我評鑑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105年06月28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提升辦學績效及建立自我改善機 制,依大學法第五條規定:大學應定期對教學、研究、服務、輔導、校 務行政及學生參與等事項,進行自我評鑑。特訂定元培醫事科技大學自 我評鑑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評鑑範圍與對象為: 一、校務類:包含學校定位與特色、校務治理與發展、教學與學習、行 政支援與服務、績效與社會責任及自我改善等項目,由秘書室整合 相關單位,辦理自我評鑑。 二、專業類:包含各學院及各系(所)等教學單位,並由各學院整合系所 單位,辦理自我評鑑。 第三條 自我評鑑以1 至2 學年實施1 次且於4 至5 月舉辦為原則,各受評單 位每學年進行評鑑資料之填報與更新,資料填報基準日為10 月15 日。 第四條 各受評單位辦理自我評鑑之項目、表冊格式、程序及作法,依教育部頒 布最新版之科技大學評鑑相關作業規定及表冊等辦理。 第五條 本校為辦理自我評鑑工作,應成立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指導全校自我 評鑑規劃相關事宜。指導委員會由校長、副校長及校內外委員3 至7 人 組成,委員任期2 年,校長為主任委員,副校長為副主任委員,執行秘 書由主任秘書兼任。指導委員會任務包括: 一、指導自我評鑑作業之規劃與推動。 二、自我評鑑相關事務之諮詢與指導。 三、審議自我評鑑規劃書。 四、針對自我評鑑結果提出改進建議等。 第六條 本校為推動自我評鑑工作,應成立自我評鑑推動委員會,負責自我評鑑 事宜之規劃、執行等事宜,並成立校務類及專業類自評工作小組,以利 執行自我評鑑推動工作。 自我評鑑推動委員會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副校長擔任副召集人,各行政 與教學單位主管組成之。 校務類自評工作小組由主任秘書擔任召集人,各行政單位主管等組成 之並得依據評鑑需求另行編組分工。 專業類自評工作小組由各學院院長擔任召集人,各系(所)主任組成之。 各系(所)另行成立工作執行小組。 第七條 自我評鑑實施方式: 一、參考教育部綜合評鑑計畫審查作業,採評鑑委員實地訪評方式實 施,評鑑委員可由校內外專家學者組成。 二、各受評單位應就評鑑項目提出質化及量化資料,供評鑑委員評鑑。 三、評鑑委員應進行書面資料審查及實地訪視受評單位之相關業務與 教學情形,並就評鑑項目提出具體意見。 四、專業類評鑑由各院安排。 第八條 各受評單位應於自我評鑑實施後1 個月內,彙整評鑑委員之意見,召開 檢討會,檢具自我評鑑報告書陳核,並送秘書室彙整。 秘書室彙整各受評單位之評鑑報告書,另召開全校自我評鑑檢討會議, 追蹤改進成效。 第九條 自我評鑑所需經費由秘書室統籌編列預算。 第十條 自我評鑑結果得作為調整資源分配(含經費、設備與人力)、中程計畫、 人力規劃、員工獎勵之參考。自我評鑑成績優異單位,人事室得列入考 績參考並予以獎勵。自我評鑑報告經審議認定受評單位運作績效不佳 或未達設置目的,得要求限期改善,並規定時程給予追蹤考核,如仍未 能如期改善者,得報請學校採取必要處理措施。 第十一條 本辦法須訂定施行細則,應律定評鑑準備程序、實施方式、實施期間 及經費編列科目與標準。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8年09月08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06月14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08月11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01月12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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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8 09:5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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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子萱
部門 :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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