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
1.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提升學生就業能力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強化本校學生畢業時能具備就業所需之基礎技能,特推行鍾愛元培一心一意-1311 ,提升學生之就業能力,並訂定元培醫事科技大學提升學生就業能力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97學年度起各系日間部四技入學之學生。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鍾愛元培一心一意-1311 ,係指日間部四技學生於畢業前除修畢各系規定之課程及學分外,應取得三張證照、參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一張服務學習證書後,方得領取學位證書。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之三張證照包括「專業技能證照」、「CPR 證照」及「外語文證照」。
一、專業技能證照係指學生於入學本校後(含轉學生入學前曾於本校肄業期間)考取之專業技能證照方可列入採計,專業技能證照之認定及未考取證照之補救措施,由各系訂定之,並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通過後送教務處備查。
二、學生因通過外語文能力畢業門檻實施辦法所列畢業條件而取得之外語文證照,不得重覆採計為該生之專業技能證照。
三、CPR 證照係指凡參與本校及其他單位開設的CPR 課程並通過測驗,或取得中華民國急救技能推廣協會或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成人心肺復甦術研習證明者屬之。
四、外語文證照之認證取得方式及無法取得時之補救措施,其辦法另訂之。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之職前教育課程包括實習、見習或專題課程;實習、見習係指學生分發至校外醫院或企業機構之實務演練學習,專題課程係指由各系指導老師帶領學生完成專題製作,並獲及格成績。本校各系應於高年級開設至少一門實習、見習或專題課程,其學分數由各系課程委員會訂定之,必要時得列為0學分。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服務學習證書之認證取得方式及無法取得時之補救措施,其辦法另訂之。
第七條 持有身心障礙(殘障)手冊或具有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所發證明之身心障礙學生得免適用本辦法。
第八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發表人 :
怡嬅
部門 :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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