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
1.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學生生活學習助學金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一、元培醫事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培養弱勢學生獨立自主精神,並厚植其畢業後之就業或就學能力,特依據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由本校安排弱勢學生生活服務學習,提供生活學習助學金(以下簡稱本助學金),特訂定元培醫事科技大學學生活學習助學金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經費來源:由本校「就學補助金」預算提撥編列。
三、申請資格:
(一)符合教育部訂定弱勢學生資格: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就讀本校具有學籍者,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
1.家庭年所得逾新台幣70萬元:家庭年所得,指最近一次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家戶綜合所得總合。
2.家庭應計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超過新台幣2萬元:家戶年利息所得,指最近一次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家戶利息所得總額。
3.家庭應計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超過新台幣650萬元:不動產價值,依計畫每年送請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核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價值為準。
(二)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三)就讀研究所在職專班者不得申請。
四、申請時間:每學期開學後兩週內受理申請,請務必於申請期限內繳交申請資料。
五、申請時須檢附以下申請文件,送至學生事務處領導知能服務學習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審核。
(一)生活學習助學金申請表(附件一)。
(二)戶籍謄本。
(三)父、母及學生本人前一年國稅局所得清單。
(四)父、母及學生本人前一年國稅局財產清冊。
(五) 中低收入戶證明、弱勢學生資格證明、身心障礙手冊等其他相關資料(非必須)。
六、審核方式:
(一) 於當年度預算額度內,依照學生家庭經濟狀況,以家庭年收入較低優先核給。
(二) 若學生家庭年收入金額相同,無法以年收入優先決定核給,以服務學習單位推薦者優先核給。
(三) 學生因父母離婚、遺棄或其他特殊因素,與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合計顯失公平者,得具名理由與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本中心審查認定後,該父母與法定代理人免予合計。
七、實施方式:
(一)本助學金每學年分2個學期實施。
(二)申請生活服務學習之學生須遵守本中心服務學習準則,並參與本中心之服務學習說明會、培訓活動、講座、志工訓練及反思活動其中任一項,無故不參與之學生將取消下一學期申請資格。
(三)生活服務學習助學金旨在強調「服務」與「學習」的相互結合,在服務的過程中獲得學習的效果。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的各項輔助性服務,包括依志願服務法之適用範圍經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辦或經其備查符合公共利益之服務計畫,參與服務性社團或其他服務學習課程或活動。
(四)生活服務學習助學金服務學習時數以每週8小時為限;每月30小時為上限,每位參與學生核發每月新台幣6,000元之生活服務學習助學金。
(五)學生每月需填報服務學習輔導考核記錄表:「生活助學金月報表」,交由服務單位承辦人及主管核章後,於每月26日前將生活助學金月報表繳交至本中心,由本中心造冊陳核後發放生活學習助學金。
1.為督促學生服務學習態度,生活助學金月報表之考核總分低於70分以下得由本中心進行個別輔導。
2. 為督促學生服務學習態度,生活助學金月報表之考核分數連續二個月低於70分以下得調整其他服務學習單位,或停止核給生活助學金。
八、本要點經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10 月20 日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發表人 :
怡嬅
部門 :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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