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0331-元培醫事科技大學校務會議組織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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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
1.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校務會議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依據大學法第十五條及本校組織規程第十條之規定,訂定元培醫事科技大學校務會議(以下簡稱本會)組織章程(以下簡稱本章程)。
  • 本會為學校最高決策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
  • 本會代表之組成如下:
    • 校長、副校長。
    • 院長、系所主任與行政單位一級主管。
    • 教師代表:教師代表經選舉產生,其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員之二分之一,其中具備副教授以上教師資格者,以不少於教師代表人數之三分之二為原則。
    • 職員工代表:3人,由全校職員工推選之。
    • 學生代表:由全校學生推選之,不得少於會議成員總額十分之一。
本會代表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之。
  • 本會由校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每學期至少召開 1次。
    經本會議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會時,校長應於15日內召開之。
  • 本會審議上列事項:
    • 校務發展計畫及預算。
    • 組織規程及各種重要章程。
    • 系、所及附設機構之設立、變更與停辦。
    • 教務、學生事務、總務、研究及其它校內重要事項。
    • 有關教學評鑑辦法之研議。
    • 校務會議所設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決議事項。
    • 會議提案及校長提議事項。
  • 本會開會時應有全體代表二分之一以上人員出席方得開議,並經出席人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時,方得做成決議。
  • 校長得指定其他單位主管或相關人員列席會議。
  • 本會於必要時得設各種委員會或專案小組,處理會議交議事項。
  • 本會之提案,除由各單位提議者外,應有校務會議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始可成立交付審議。
  • 本會臨時動議需有出席代表十分之一以上連署始可成案。
  •   本章程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0年04月24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4年03月29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5年03月07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5年11月21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7年06月24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9年09月28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10月07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發表時間 :
2020-05-08 17:4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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怡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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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培醫事科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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