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
1.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校務會議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103年10月07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依據大學法第十五條及本校組織規 程第十條之規定,訂定元培醫事科技大學校務會議(以下簡稱本會)組織 章程(以下簡稱本章程)。 第二條 本會為學校最高決策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 第三條 本會代表之組成如下: 一、校長、副校長。 二、院長、系所主任與行政單位一級主管。 三、教師代表:教師代表經選舉產生,其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員之 二分之一,其中具備副教授以上教師資格者,以不少於教師代表人 數之三分之二為原則。 四、職員工代表:3人,由全校職員工推選之。 五、學生代表:由全校學生推選之,不得少於會議成員總額十分之一。 本會代表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之。 第四條 本會由校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每學期至少召開 1次。 經本會議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會時,校長應於15日內召開 之。 第五條 本會審議上列事項: 一、校務發展計畫及預算。 二、組織規程及各種重要章程。 三、系、所及附設機構之設立、變更與停辦。 四、教務、學生事務、總務、研究及其它校內重要事項。 五、有關教學評鑑辦法之研議。 六、校務會議所設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決議事項。 七、會議提案及校長提議事項。 第六條 本會開會時應有全體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含)人員出席方得開議,並經出 席人員二分之一以上(含)同意時,方得做成決議。 第七條 校長得指定其他單位主管或相關人員列席會議。 第八條 本會於必要時得設各種委員會或專案小組,處理會議交議事項。 第九條 本章程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0年04月24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4年03月29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5年03月07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5年11月21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7年06月24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9年09月28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發表人 :
廖子萱
部門 :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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