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0112-元培醫事科技大學各場地租借用及管理辦法(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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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
1.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各場地租借用及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10年01月12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使本校各場地使用與管理合理化,特訂定元培醫事科技大學各場地租借用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凡校內外各單位商借用本校各場地使用者,事前應填具申請書,須經由本校管理單位同意並辦妥登記手續始可使用(臨時提出申請概不受理)。
第三條 本校各單位召開會議,或學術之活動,免收場地費;若為對外活動,依「元培醫事科技大學各場地收費表」標準辦理。
第四條 各場地借用核准後,需先至事務組繳納場地清潔費押金 1,000 元,俟場地借用後,清潔歸還再予退費;否則清潔費押金沒收。
第五條 本校各單位借用場地,由各單位負責人提出申請。學生社團活動應經由課指組或學務處核准後,向事務組申請。
第六條 各場地對外開放借用時間,以星期六、星期日及國定假日寒暑假為原則。所借用時間如遇停電、天災及人力不可抗拒等因素,則本校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第七條 借用單位辦理之活動項目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校不予借用。
 一、違背政府法令及國策者。
二、危害善良風俗者。
三、使用與登記內容不符及違背本辦法規定事項者。四、影響本校教學或有損建築與設備器材者。
五、轉借其他單位使用者。
借用單位如臨時改變活動內容,違背上述規定者,本校得隨時中止出借場地。
第八條 借用時應注意場所內外各種設備之維護,倘有毀損事情,應負賠償責任,如需如以佈置時,應事先徵得管理單位之同意。
第九條  借用時除應維持清潔外,並應愛惜使用,如因佈置移動設備時,用
畢後應負責恢復原狀。
第十條  借用單位除各場地門口外,不得在校園內另設標識旗幟等,以維觀瞻,各場地內亦嚴禁吸菸、飲食。
第十一條 校外單位借用辦理活動時間,如需車輛進入校園,應按學校規定繳
納停車費及指定位置停放車輛。
第十二條 收費標準:
  • 各場地使用收費如附表。
  • 各教學單位實驗室及實習場所,場地借用之收費標準由權責單位另訂定之。權責單位未訂標準者,依專案簽核意見辦理。
第十三條 未訂事宜依專案簽核意見辦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88年11月19日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民國95年11月07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100年05月10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103年08月11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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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9 17: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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怡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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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培醫事科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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