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811-元培醫事科技大學各場地租借用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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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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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
1.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各場地租借用及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03年08月11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使本校各場地使用與管理合理化, 特訂定元培醫事科技大學各場地租借用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凡校內外各單位商借用本校各場地使用者,事前應填具申請書,須經由 本校管理單位同意並辦妥登記手續始可使用(臨時提出申請概不受理)。 第三條 本校各處、室、系(科)、進修推廣部召開會議,或學術之活動,免收場 地費。 第四條 各場地借用核准後,需先至事務組繳納場地清潔費押金 1,000 元,俟 場地借用後,清潔歸還再予退費;否則清潔費押金沒收。 第五條 本校各單位借用場地,由各單位負責人提出申請。學生社團活動應經由 課指組或學務處核准後,向事務組申請。 第六條 各場地對外開放借用時間,以星期六、星期日及國定假日寒暑假為原則。 所借用時間如遇停電、天災及人力不可抗拒等因素,則本校不負任何賠 償責任。 第七條 借用單位辦理之活動項目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校歉難同意。 一、違背政府法令及國策者。 二、危害善良風俗者。 三、使用與登記內容不符及違背本辦法規定事項者。 四、影響本校教學或有損建築與設備器材者。 五、轉借其他單位使用者。 借用單位如臨時改變活動內容,違背上述規定者,本校得隨時中止出借 場地。 第八條 借用時應注意場所內外各種設備之維護,倘有毀損事情,應負賠償責任, 如需如以佈置時,應事先徵得管理單位之同意。 第九條 借用時除應維持清潔外,並應愛惜使用,如因佈置移動設備時,用畢後 應負責恢復原狀。 第十條 借用單位除各場地門口外,不得在校園內另設標識旗幟等,以維觀瞻。 第十一條 嚴禁在各場地內吸煙、食用飲料及便當。 第十二條 校外單位借用辦理活動時間,如需車輛進入校園,應按學校規定繳納 停車費及指定位置停放車輛。 第十三條 各場地使用收費如附表。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88年11月19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5年11月07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05月10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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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6 09:1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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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子萱
部門 :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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