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
1.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元培青年楷模選拔辦法
中華民國110年04月13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鼓勵學生愛國、愛校,奉獻服務精神,敦品勵學、努力上進,能有特殊優良表現,實踐創校人蔡光宇教授之教育理念,發揚窮理研幾之精神,落實全人格教育目標,特訂定元培醫事科技大學元培青年楷模選拔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元培青年楷模參選人均應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凡目前就讀於本校同學,思想純正、品學兼優者均可參加。
二、前一學年度學業成績平均80分以上或全班排名前10%,且無一科不及格、操行85分(實習生不限)以上者。
第三條 元培青年楷模之評選以下列各款優良事蹟為選拔標準:
一、凡從事學術研究、社團活動、各項服務以及參加愛校建校具有卓越 事蹟、成效特優者。
二、德、智、體、群、美等五育均衡發展、而其中一項有特殊表現者。
三、在校內外參加各類比賽與活動、具有優勝紀錄而獲冠軍者。
四、具有其他優良事蹟且有具體事實表現,經記大功以上之獎勵者。
第四條 元培青年楷模之選拔程序區分為初選、複選及決選。
一、初選:由各班級導師推薦1名參選。
二、複選:由各系召開選拔會就各班推薦之名單中遴選1~2名,及各行 政處室可推薦1~2名參加決選,並於申請期限內將複選名單提報承辦單位。
三、決選:
(一) 由學務長、光宇藝術中心主任、通識教育中心主任、各系(所) 代表教師1名、學生會會長、學生議會議長及各系學會會長等為評選委員,於3月中旬前召開決選會,候選人評分前5名為元培青年楷模,如參選人數少於系別數者,則獲選名額以二分之一為限。
(二)分數相同時,以學業成績高者為優先。
四、候選人未參加選拔會議,喪失候選人資格,因公未能參加者不在此
限。
五、評選項目如下:學業成績30%、自我介紹20%、機智問答20%、才藝表演30%、網路票選成績20%,總分為100分。
第五條 元培青年楷模選拔活動每年舉辦1次,選拔日期及地點由主辦單位公 布之。
第六條 元培青年楷模當選後,由學校予以公開隆重表揚,發給獎金新臺幣壹 萬元整、證書1紙或獎牌1座。
獲選元培青年楷模者,得優先接受本校推薦至國外單位進行研習活動或畢業後推薦優先考量其留校服務機會。
第七條 元培青年楷模當選後應服務學校、協助同學、履行愛校具體做法,實踐 窮理研幾校訓、並做同學之表率。且得由決選會推派適當人選,參加全國或地方性社會服務。
第八條 元培青年楷模當選人,如有嚴重違反校規或影響校譽行為,得由學務處 簽請校長核示,取消其當選資格。
第九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84年4月24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89年5月26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0年6月19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2年3月4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4年4月26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4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08月11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發表人 :
怡嬅
部門 :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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